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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4-17471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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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000014348/2020-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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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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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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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森林公安局部门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石屏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石屏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对照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部门主要职能: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确保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和林区的治安稳定。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9年我局共办理案件274起。其中:受理刑事案件70起、破获70起(滥伐林木案件41起,失火案件13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0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1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5起)拘留7人,逮捕7人,取保候审65人,移送审查起诉70起,共出动警车285台次,出动警力1275人次;受理查处行政案件204起,查处204起,查处率100%,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52起,毁坏林木案件8起,盗伐林木案件1起,滥伐林木案件55起,擅自开垦林地案件41起,森林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案件4起,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26起,非法移植野生树木案件6起,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案件3起,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案件6起,无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野生动物案件1起,非法采伐珍贵树种案件1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04人;罚款104.5104万元;为国家、集体、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6.192万元。出动警车253台次,出动警力1190人次。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石屏县森林公安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石屏县森林公安局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3人。其中:行政编制3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5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石屏县森林公安局2019年度收入合计7,155,220.5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643,220.54元,占总收入的92.84%;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512,000.00元,占总收入的7.16%。与上年对比收入减少834,544.76元,同比减少11.6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补发2016年、2017年执勤岗位工资、加班工资,2019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划转扶贫资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石屏县森林公安局2019年度支出合计7,248,885.49元。其中:基本支出6,690,253.46元,占总支出的92.29%;项目支出558,632.03元,占总支出的7.71%;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支出减少1,104,602.86元,同比减少15.2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补发2016年、2017年执勤岗位工资、加班工资,2019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划转扶贫资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石屏县森林公安局机关、下属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690,253.46元。与上年对比支出减少721,688.28元,同比减少10.7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9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划转扶贫资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6.4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3.5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石屏县森林公安局机构、下属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58,632.03元。与上年对比支出减少382,914.58元,同比减少68.54%。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项目经费收入减少,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主要用于执法办案经费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石屏县森林公安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811,859.75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3.97%。与上年对比支出减少1,234,082.79元,同比减少18.12%。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补发2016年、2017年执勤岗位工资、加班工资,2019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划转扶贫资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443,72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51%。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300,610元、项目支出143,110元。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11,857.8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51%。主要用于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74,906.68元、单位职工职业年金35,251.20元、退休人员退休费1,700.00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266,570.5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1%。主要用于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5,247,412.1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7.03%。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4,365,603.09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20,421.19元、资本性支出74,263.77元、项目支出87,124.09元。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342,299.1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3%。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石屏县森林公安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551,000.00元,支出决算为41,176.76元,完成预算的7.4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7,831.76元,完成预算的6.1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3,345.00元,完成预算的13.21%。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经费预算及支出。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减少193,955.63元,下降82.4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增长/下降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82,630.63元,下降86.7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1,325.00元,下降45.9%。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经费预算及支出,2018年采购交通工具,所以2019年公务用车购转瞬及运行旨支出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7,831.76元,占67.59%;公务接待费支出13,345.00元,占32.4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7,831.76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7,831.76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相关工作范围)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3,345.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3,345.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35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石屏县森林公安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96,384.96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80,686.84元,主要原因分析2019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和森林资源督查疑似违法图斑的查处等两个专项行动工作经费投入。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石屏县森林公安局资产总额9,466,846.31元,其中,流动资产329,836.32元,固定资产9,137,009.99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423,377.69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5,392.01元,固定资产减少2,428,769.70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减少)0.00元,在建工程增加(减少)0.00元,无形资产增加(减少)0.00元,其他资产增加(减少)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3,883.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7,018.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16,865.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3,883.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表详见附表(附表9-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我局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其他收入,为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外的收入,主要是地方财政补贴和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利息收入等。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我局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
(六)"三公"经费,指我局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问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石屏县森林公安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