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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4917-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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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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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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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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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石屏县各行业系统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基层保留的开具证明材料清单》《石屏县各行业系统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中共石屏县委办公室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屏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石屏县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工作表〉的通知》(石办发〔2019〕53号)文件精神,由县司法局牵头在全县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县司法局根据各部门报审材料汇总形成了《石屏县各行业系统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基层保留的开具证明材料清单》、《石屏县各行业系统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以及下简称《清单》)。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请各部门将《清单》在各部门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清单》所列之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不得再要求群众提供。
二、在以后的工作中,凡是政府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凡是政府部门在办理企业和群众有关事项中采集掌握的涉及当事人的数据必须向本人或企业委托人开放。本人或委托人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到的自身信息,应当作为受理依据。
三、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减证便民”力度,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我县跨越式发展。
附件:1.《石屏县各行业系统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
2.《基层保留的开具证明材料清单》
3.《石屏县各行业系统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
石屏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附件1
石屏县各行业系统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证明办理事项) |
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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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少于6个月的高速船实际任职服务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1.船员服务薄签发 2.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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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评估的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1.船员服务薄签发 2.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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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的油污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书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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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审批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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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书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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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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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产评估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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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船舶登记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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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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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资者资信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1.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
不再索要 |
|
11 |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集装箱站,具备相应资质,符合安全、防污染及安保要求的证明材料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载运危险性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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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3 |
接收作业单位具有与作业单位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的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4 |
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场地、设施和设备的有关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经营许可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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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从业单位3年无安全事故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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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 、房屋的合法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1.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7 |
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港口经营许可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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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1.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审批 2.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3.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4.水运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 5.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9 |
从事公路养护工程资历、能力的评估和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0 |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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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1.客运经营许可 2.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3.国际道路运输许可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5.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6.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运营证核发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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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材料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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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证明材料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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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明材料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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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落实护航措施证明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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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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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的意见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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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当地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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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施工许可证资金证明 |
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施工许可证 |
按2018年9月19日《住建部关于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的决定》资金证明改资金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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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工作证明 |
财政部门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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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贫困建档立卡户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法律援助申请审核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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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低保户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法律援助申请审核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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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储存库房产权证明文件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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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2.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3.保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 备案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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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购买“五险”证明材料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分公司或者跨区域开展武装守护押运的经营单位备案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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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保安员枪支使用单位培训单位备案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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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返农业原籍迁移户口登记证明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返农业原籍迁移户口登记 |
不在素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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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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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40 |
资质证明遗失公告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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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备案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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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身份证复印件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证明身份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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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纸质车辆购置税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证明车辆来历 |
采取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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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资金证明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4.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5 |
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以本人姓名开户的 3 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证明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参加朝觐人员身份初审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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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接受国(境)外捐款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备案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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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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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亲子鉴定证明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公民申请变更本人民族成份时,其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此项证明)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 承诺方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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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民族宗教事务门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公民申请 变更本人民族成份时,其居民 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 的,需提供此项证明)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 |
|
50 |
收养证明 |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未满 18 周 岁的公民依据其养父﹝母﹞的 民族成份申请变更本人民族成 份时,需提供此项证明)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51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动物诊疗许可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52 |
国际交往捐赠、交换的公函证明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 许捕捉证许可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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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所生产药物及保健 品中需用水生野生 动物或其产品的证 明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保护水 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 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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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 野生动物子代或其 产品证明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保护水 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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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种子检验室、加工 厂房、仓库和其他 设施及办公场所自 有产权或自有资产 证明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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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土地使用证明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1.种畜禽蜂蚕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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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 |
|
58 |
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的证明材料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9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 |
|
60 |
租赁储存设施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 |
|
61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2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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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2.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
不再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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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
65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
66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
67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时需提交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部门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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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贫困证明 |
医疗机构 |
危急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 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69 |
外籍人员婚姻证明 (在国内登记) |
医疗机构 |
涉外婚姻辅助生殖助孕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70 |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 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血站设立及执业审批(脐带血 造血干细胞库设置除外)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 承诺方式解决 |
|
71 |
符合免费政策的节育手术证明(计划 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介绍信和计划生育 免费技术服务通 知、服务单) |
1.医疗机构 2.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免费服务对象确定 2.免费计划生育手术经费报销 |
不再索要 |
|
73 |
学籍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 位培训考核考试报名 |
不再索要 |
|
73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 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 |
|
7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 官移植除外) 3.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 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 |
|
75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职、因 病退职或者停薪留 职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 移植除外)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 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 |
|
76 |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 的经费证明、设施 设备购进证明,以 及符合规定的消 防、供电供水、医 疗废物和污水处理 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 移植除外)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 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 |
|
77 |
死亡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1.申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2.申请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教育 奖学金 3.申请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和提高特别扶助标准 4.申请特殊家庭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5.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 信息档案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 承诺方式解决,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 |
|
78 |
亲子鉴定证明 |
医疗机构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 |
不再索要 |
|
79 |
家庭接生员或乡村医生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 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 |
|
80 |
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 明 |
医疗机构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 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 |
|
81 |
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1.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 3.申请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或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 查等方式核实 |
|
82 |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规划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不再索要 |
|
83 |
遗失相关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证书补办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 承诺方式解决 |
|
84 |
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 品的单位审批(办理变更事 项)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85 |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 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86 |
婚姻情况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1.•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 2.三孩再生育 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 定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87 |
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 承诺方式解决 |
|
88 |
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中、高考加 分、奖励扶助、费用减免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 承诺方式解决 |
|
89 |
应届生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中、高考加 分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90 |
父母双方是农业人 口的户籍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中、高考加 分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91 |
申请表(乡村两级 盖章)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教育奖 学金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 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 |
|
92 |
依法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未成年子女 相关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教育奖 学金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93 |
与献血者亲属关系证明 |
各级血液中心 |
用血报销(献血者家庭成员报 销)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 承诺方式解决 |
|
94 |
计生有关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 部门 |
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
不再索要 |
|
95 |
生育史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奖励 |
不再索要 |
|
96 |
需要实行终止妊娠手 术的特殊情况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 |
不再索要 |
|
97 |
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 |
市场监管局 |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采取信息共享 |
|
98 |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1.探矿权转让审批 2.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3.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
不再索要 |
|
99 |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 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0 |
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01 |
身份证明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02 |
职称证明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03 |
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4 |
消防审核意见 |
宣传部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科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5 |
社区矫正对象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人员个人账户调整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6 |
开除公职、除名、 自动离职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人员个人账户调整 |
不再索要 |
|
107 |
遗失声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遗失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补发 2.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资格证书补发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 |
|
108 |
待遇领取人关系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支付丧葬抚恤待遇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09 |
出国(境)定居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出国(境)定居退保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 |
|
110 |
无生活来源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死亡待遇给付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11 |
跨省转迁的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12 |
就业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就业登记证 2.就业创业登记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13 |
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14 |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1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16 |
工伤原因认定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认定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17 |
遭受暴力伤害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给付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18 |
学历认证报告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务员录用考试 |
1.采取毕业证、学位证等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2.在当事人能够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基本证照凭证情况下,由需要学历认证的 用人单位或提出学历认证要求的索要方进行认证,不得要求当事人进行认证 |
|
119 |
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务员录用考试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20 |
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 承诺方式解 |
|
12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22 |
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人员同意报考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调) 2.开展公务员录用(遴选) |
不再索要 |
|
123 |
国有企业证明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提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24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25 |
死亡证明(含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裁判书) |
税务机关 |
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26 |
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 |
税务机关 |
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27 |
双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28 |
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
税务机关 |
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29 |
个人身份证明 |
税务机关 |
1.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 2.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7.行政奖励 8.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9.代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30 |
土地使用权证明材 料 |
税务机关 |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31 |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32 |
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
税务机关 |
综合利用资产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33 |
不可抗力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 |
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34 |
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 |
税务机关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35 |
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36 |
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37 |
残疾证明 |
税务机关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38 |
孤老证明 |
税务机关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39 |
烈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40 |
改制前后投资情况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41 |
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记录 |
税务机关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42 |
转让技术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43 |
动漫企业证明文件 |
税务机关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44 |
随军家属身份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45 |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 2.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46 |
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
税务机关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47 |
申请人户籍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48 |
工作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1.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不再索要 |
|
149 |
学历认证报告 |
教育体育局 |
1.教师资格证 |
1.采取毕业证、学位证等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50 |
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教师资格证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51 |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
教育体育局 |
1.公开招聘教师 |
不在索要 |
|
152 |
在职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公开招聘教师 |
不再索要 |
|
153 |
已婚人士须出具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公开招聘教师 |
不再索要 |
|
154 |
县、市、区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或康复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中小学学生办理休(复)学 |
不再索要 |
|
155 |
超龄儿童缓学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中小学招生 |
不再索要 |
|
156 |
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校车使用审查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57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校车使用审查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58 |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
教育体育局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不再索要 |
|
159 |
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60 |
登山队员当年体检报告(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
教育体育局 |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 查等方式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61 |
当地州、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
教育体育局 |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
不再索要 |
|
162 |
被占用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 |
教育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不再索要 |
|
163 |
体育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64 |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销售体育彩票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65 |
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销售体育彩票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66 |
银行资信证明 |
教育体育局 |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67 |
发包方同意采伐证 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采取合同书或承诺书替代 |
|
168 |
经营场所、生产用 地、土地权属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69 |
符合规划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 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核)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70 |
林木林地权属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 2.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 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71 |
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活动初审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72 |
猎捕目的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73 |
货源来源(进货渠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74 |
单位介绍信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审批 2.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75 |
同意引进动物的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核)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76 |
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77 |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来源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代理审批(国家林业局委托)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78 |
出售、收购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来源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79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土地权属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7.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8.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9.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野生的国际、国家和本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
|
180 |
符合规划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81 |
企业完税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云南省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82 |
引种成功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 发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
|
183 |
自有品种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 发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84 |
自主研发品种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 发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85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土地权属证明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确定 3、核桃、油茶定点采穗基地和油茶定点育苗基地确定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附件2
基层保留的开具证明材料清单(共6项)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5 项)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证明用途 (办理事项) |
索要部门
|
1
|
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 号) |
残疾等级评定 |
民政部门 |
2 |
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 号)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报领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3 |
经济困难证明 |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
法律援助资格审核 |
司法行政部门 |
4
|
归侨、侨眷身份证明(说明)材料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政府侨务工作机构 |
5 |
继承权见证证明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 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 号) |
存款人死亡有关业务办理
|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二、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1 项)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证明用途 (办理事项) |
索要部门 |
1
|
经济困难证明 |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 版)》(教助中心〔2016〕60 号) |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学生资助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附件3
石屏县各行业系统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
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证明办理事项) |
开具部门 |
||
1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石屏县水务局 |
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2.取水许可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4.围垦河道审核 5.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 6. 河道采砂许可 |
利害关系各方 |
||
2 |
同意变更工会法人、工会名称以及选举结果的批复 |
1、总工发[2016]8号。 2、云工通[2016]33号 |
石屏县总工会 |
办理工会组织法人资格证书 |
需要办理证书单位的上级工会 |
||
3 |
运输(携带)枪支弹药合法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运输枪支弹药许可 |
1.公安部门 2.国防科工部门 |
||
4 |
体检报告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令第112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39条)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1.保安员资格证合法 2.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换证 3.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4.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许可 |
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 |
||
5 |
枪支使用培训证明 |
《保安员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员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许可 |
具有资质的枪支使用培训机构 |
||
6 |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规定》和《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的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及安全防范设施的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许可 |
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并核发的有关设备的合格证书 |
||
7 |
枪支、弹药保管库(室)验收合格证书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许可 |
州、市或县、市、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
8 |
拟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办案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许可 |
拟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原工作单位 |
||
9 |
分公司或跨区域经营负责人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办案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公司(从事武装守护押运)设立分公司或者跨区域开展武装守护押运的经营单位备案 |
分公司或跨区域经营负责人的原工作单位 |
||
10 |
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办案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公司(外资)设立许可 |
外方具有资质的机构 |
||
11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指外国人)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办案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公司(外资)设立许可 |
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
||
12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指外国人)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办案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保安服务公司(外资)设立许可 |
外国人所属国家或者地区的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
||
13 |
保安专业师资人员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办案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云南省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审查工作试行规范》(云公治[2016]115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
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原工作单位出具 |
||
14 |
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云公治[2013]182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民族成份变更 |
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
15
|
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7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7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云公治[2013]182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非婚生新生儿随父亲登记户口 |
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 |
||
16 |
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7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7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云公治[2013]182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新生儿登记户口 |
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 |
||
17 |
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州市或以上军队转业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证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1]47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云公治[2013]182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1. 士兵退出现役恢复户口登记 2.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3.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恢复户口登记 |
州、市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
||
18 |
接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用于办理迁入集体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安置办法》(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公安部关于健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包括工地)等单位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公安部[56]公治字第一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 |
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 |
||
19 |
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关于健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包括工地)等单位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公安部[56]公治字第一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云公治[2013]182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1. 军队转业内部计划分配安置在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恢复户口登记 2.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移户口登记在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
接收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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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现役军人家属随军证明文件 |
《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云南省公安机关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云公治[2015]104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现役军人家属随军 |
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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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退役军人家属随迁证明 |
《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安置办法》(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退役军人家属随迁 |
省或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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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户口迁移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的答复》《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户口迁移审批 |
原常住地户口登记地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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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准予迁入证明 |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云公治[2013]182号)、《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云公治[2015]104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户口迁移审批 |
拟迁入地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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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 |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申领居住证 |
用人单位、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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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死亡证明(包含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 |
石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
1. 医疗机构 2. 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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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机动车驾驶证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与恢复;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满教育考试;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校车驾驶证审验;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机动车信息变更备案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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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与恢复;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达到规定年龄、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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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登记;机动车转入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到规定年龄、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登记;机动车转入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到规定年龄、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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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完税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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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购车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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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机动车检测合格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机动车检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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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机动车行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转入登记;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领和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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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转入登记;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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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机动车安全检验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转入登记 |
机动车安全检验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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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机动车转让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转入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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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抵押合同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解除抵押登记;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登记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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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银行开具的解押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抵押登记或解除抵押登记;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登记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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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机动车灭失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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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退车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机动车回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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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资质证明 |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十四条: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石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校车标牌核发;期满换领、损毁换领、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标牌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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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所在地宗教团体的 意见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4号) |
民族宗教事务 部门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
该场所所属的宗教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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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所在地和前往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
《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01 号) |
民族宗教事务 部门 |
跨州、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的任职备案 |
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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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所在地省级民族宗 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4号 |
民族宗教事务 部门 |
跨省(区、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的任职备案 |
所在地省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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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所属宗教团体按照 本宗教教职人员认 定办法进行认定的 说明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3 号) |
民族宗教事务 部门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相应的宗教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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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种畜(家畜)系谱 或者种禽代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 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 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家畜遗传材料生产 许可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5 号) |
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 |
1.从境外引进畜禽蜂遗传 资源初审 2.种畜禽蜂蚕生产经营许 可证核发 |
出口国家或者地区 法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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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身体条件证明(健 康证明、健康体检 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2018 年第 1 号)、《生鲜乳生产收 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15 号)、《执业兽医管理办 法》(农业部令 2013 年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4 年第 4 号) |
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 |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 作人员操作证证件核发 2.生鲜乳收购许可 3.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4.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 5.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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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应急管理局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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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体检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 例》《护士条例》《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 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62号)、《台湾地区医师在 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 生部令第63号)、《护士执 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59号)、《消毒管理办 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9年 版)〉的通知》(卫监督发 〔2009〕53 号) |
卫生计生行政 主管部门 |
1. 医师执业注册 2.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3. 护士执业注册 4.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 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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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合同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公司住所证明”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
石屏县市场监管局 |
1.办理《营业执照》 2.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
房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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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验资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石屏县市场监管局 |
办理《营业执照》 |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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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破产裁定书、解散裁判书 2、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文件 3、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石屏县市场监管局 |
注销《营业执照》 |
1、人民法院 2、行政执法机关 3、清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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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药学技术资格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
石屏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云南省人事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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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学历证明 |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计算机、法律、管理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体外诊断试剂(6840含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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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市场监管局 |
1.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2.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云南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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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石屏县市场监管局 |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红河州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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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健康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石屏县市场监管局 |
1.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2.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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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凭证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6〕64号)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1.探矿权转让审批 2.探矿权延续登记 3.探矿权保留登记 4.探矿权变更登记 |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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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出让金、价款或出让收益的缴纳凭证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 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7〕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6〕64号)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1.探矿权新立登记 2.探矿权变更登记 3.探矿权延续登记 4.探矿权转让审批 5.探矿权保留登记 6.探矿权注销登记 7.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8.采矿权转让审批 9.采矿权新立登记 10.采矿权更登登记 11.采矿权延续登记 12.采矿权注销登记 |
1.财政部门 2.矿业权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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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涉及出让金、价款或出让收益处置凭 证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 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7〕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6〕64号)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1.探矿权新立登记 2.探矿权变更登记 3.探矿权延续登记 4.探矿权转让审批 5.探矿权保留登记 6.探矿权注销登记 7.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8.采矿权转让审批 9.采矿权新立登记 10.采矿权更登登记 11.采矿权延续登记 12.采矿权注销登记 |
1.财政部门 2.矿业权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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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出境古生物化石保险证明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
保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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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工程决算的审计报告或在建工程完成投资总额25%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云政发〔1993〕56号)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审计中介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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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临时用地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临时用地许可审批 |
用地所在村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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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临时用地协议书(或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临时用地许可审批 |
土地权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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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1、临时用地许可审批 2、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 |
项目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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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1、临时用地许可审批 2、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 |
项目批准机关或有资质的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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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征占林地审核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1、临时用地许可审批 2、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 3、农村居民建房审批 |
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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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成果验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1、临时用地许可审批 2、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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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用地涉及交通、水利、电力等设施的部门审核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1、临时用地许可审批 2、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 3、农村居民建房审批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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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1、临时用地许可审批 2、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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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重要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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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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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各级各类保护区审查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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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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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 |
省、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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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请示及审查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农村居民建房审批 |
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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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居民个人拟建房用地审查意见及公示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农村居民建房审批 |
用地所在村委会、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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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体检证明(健康证 明) |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 9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 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 36 号)、《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 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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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家属关系证明 |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 9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 36 号)、《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所在国警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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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工作资历证明 |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 9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 36 号)、《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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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死亡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 255号)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丧葬补助金申报领取 |
1.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2.医疗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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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1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 255 号) |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报领取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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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 定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
教育体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申请人所在大中专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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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体检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
教育体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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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建档立卡贫困户证 明 |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精准资助实施方案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教贷〔2017〕17 号) |
教育体育局 |
各级各类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精准资助 |
县、市、区扶贫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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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经济困难证明 |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 版)》(教助中心〔2016〕60 号) |
教育体育局 |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学生资助 |
村(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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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运动枪支保管设施 验收合格证明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 12 号) |
体育行政主管 部门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行政主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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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
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木材所有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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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木材检尺码单等数 量证明 |
《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
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木材所有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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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检疫合格证明 |
《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
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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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检疫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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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木材进出口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实施条例》《云南省 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省人民 政府令第 208 号) |
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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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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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1、场地所有者单位 2、良种提供单位 3、检验单位 4、引种提供单位 5、林业检疫部门 6、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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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野外用火申请(防火期内,防火区)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云南省石屏县野外生产用火、计划烧除准烧证核发或批准申请 |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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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野外用火申请(防火期内)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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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林业生产工程建设申请(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8号)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 |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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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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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