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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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pxrmzf/2025-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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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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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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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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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县级共64项)
石屏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共64项) | ||||||||||
一、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7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
服务事项名称 | ||||||||||
1 | 排污监测报告 | 排污许可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46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控发〔2001〕806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排污监测报告 | |||||
2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省、县)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
3 |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省、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 已纳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的“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当中,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施 | |||||
4 | 出具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
5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
6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
7 | 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 |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 | |||||
二、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2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 处理决定 | ||||
1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省、州、县)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
2 |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省、州、县)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 ||||
3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省、州、县)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
4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省、州、县)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省、州、县)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省、州、县)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
7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 | 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8 | 建设单位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
9 |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出具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改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
10 | 计量授权考核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4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员 | 改由审批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 ||||
1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考核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 | 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和技术专家组成考评组承担考评工作 | ||||
12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州、县)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各级人民防空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
三、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1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服务能力要求 | 处理决定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投资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等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2 | 土地估价报告编制 | 1.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2.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审批3.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 在工商注册地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备案函的机构 | 申请人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土地估价报告;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土地估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3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州)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 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4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省、州、县)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5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岗位职业培训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 具有有关专业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举办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
6 |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培训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 具有有关专业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
7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 燃气经营许可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州、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 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参加具有燃气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具有燃气培训能力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
8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2.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无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9 | 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 具有相应咨询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能力的机构编制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10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无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11 | 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报告编制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具有有关专业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12 | 采挖移植报告编制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省、县) |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林林政〔2014〕1号) | 具有有关专业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采挖移植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13 | 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能力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规划符合性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1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1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16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审、评估。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17 | 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 具有项目设计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18 |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卫生和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无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19 |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卫生和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无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20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金属冶炼业安全评价机构 | 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21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 |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 | 具有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能力的机构 |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公开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 | ||||
四、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4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及行使层级 | 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取得方式 | 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 委托主体 | 中介服务时限 | 备注 |
1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消防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国务院消防主管部门书面复核 | 县级以上消防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由省质监部门核发资质 | 省质监部门 省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3 | 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 | 民政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财政部门申请资格许可 | 省财政部门 | 行政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4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单位 |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阶段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 |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 经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 | 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州、县)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施工图审查机构(一类和二类) |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大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10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 |
7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河道采砂许可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39号) | 具有冶金行业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冶金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8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水利行业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丙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9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出具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 具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 | 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 |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10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依法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其中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由甲级机构出具;其他项目由甲级、乙级机构出具) | 向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资质 | 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11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依法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其中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由甲级机构出具;其他项目由甲级、乙级机构出具) | 向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资质 | 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12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设备性能检测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依法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其中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由甲级机构出具;其他项目由甲级、乙级机构出具) | 向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资质 | 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13 |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许可证》申请校验时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依法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向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 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14 | 取得医师资格2年内未注册培训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省级以上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 | 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后,向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 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6个月培训 | |
15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培训 | 医师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 |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6个月培训 | |
16 |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培训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 省级以上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 |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系统培训2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 | |
17 | 医师执业定期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受县级以上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 由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考核 | 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由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确定 | |
18 | 护士执业逾期注册、重新申请注册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考核 | 护士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护士条例》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 符合国务院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向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 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3个月培训 | |
19 | 护士执业注册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 护士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护士条例》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由医学院校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 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 |
2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考核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 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云南省优生优育妇幼保健协会) | 由省民政部门批准 | 省卫计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21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冶金行业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冶金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22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申请甲级的,由申请机构所在地省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的,由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省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 省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23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州、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 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 |
24 |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含保健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州、县)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省质监部门资质认定 | 省质监部门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约定。办理时限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