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石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