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名单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石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