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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2025-00338
  • 发布机构
    000014348/2018-00278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3-21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石屏县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单位:石屏县动物卫生与疫病防控中心

联系人:普继银

联系电话:0873-4855342

通信地址:石屏县异龙镇云泉路110号

主管部门: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编制日期:2025年1月23日


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项目下达石屏县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68万元。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的通知》(红财农发〔2024〕107号)、《关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农牧【2018】84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 强制免疫。2025年,对国家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地方强制免疫病种(猪“两病”、狂犬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实行动物防疫整村推进,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及常年补针,全县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

2. 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要求以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相结合、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技术培训工作。全县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等重点动物疫病监预警;完成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疫病免疫效果监测;其他,开展猪瘟、猪伪狂犬、猪圆环、狂犬病等病种的自然感染监测。

3. 强制扑杀。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疫病进行强制扑杀。

3、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统筹考虑畜禽养殖者、收集者、无害化处理者等各方利益,对承担全县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二、督导检查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各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县动物疫控中心对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抽检结果。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免疫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三、项目资金支出安排

2025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68万元,(其中:31万元由县动物卫生与疫病防控中心负责实施;37万一次性安排拨付各乡镇农业农村发展和财务服务中心(兽医组),各乡镇做好详细支付计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联享,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资金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项目管理。严格落实《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效果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程序合法性、合规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监督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广泛接受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四、项目绩效目标考核

1.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应免畜禽的免疫密度≥90%。

质量指标: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70%。

2.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口蹄疫、高致病牲禽流感等优先防治病种疫情保持平稳。

生态效益指标:不发生大规模随意抛弃病死畜禽事件,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

3.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对象对项目的满意率≥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