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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005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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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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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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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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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5日,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支队交叉检查组、石屏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屏县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项重大隐患。
二、存在问题
露天储存的数量300桶,每桶净重200kg桶装黄磷产品未辨识存放的安全风险,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的规定设置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
三、处理结果
该企业以上存在的问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石屏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整(¥7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该案中,企业通过多轮自查仍未发现并整改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暴露出该企业风险辨识和管控能力不足,对隐患判定标准把握不准,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可以倒逼企业不断提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