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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274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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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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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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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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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文件(文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收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
1、居民住户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8.00元/月.户 |
2、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垃圾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2.00元/月.人 |
3.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制药厂(含有垃圾堆放点的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垃圾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150.00元/吨 |
4.无垃圾堆放点的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垃圾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1.00元/月.床位 |
5.餐饮业、影剧院、娱乐场、录像放映厅、卡拉0k厅、美容美发厅、浴室、缝纫店、网吧、电玩、游戏室、棋牌(麻将)室、茶室、冷饮茶水站等场所按营业面积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0.60元/月.m² |
6.车站、专营停车场、修理店、蔬菜、水果门市(摊点)、加工业等场所按营业面积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1.00元/月.m² |
7.进入城镇而在集贸市场外就地交易的运货车辆、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垃圾: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
(1)脚踏三轮车、手推车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1.00元/日.车 |
(2)微型货车、手扶拖拉机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5.00元/日.车 |
(3)公交车、面包车、出租车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8.00元/月.车 |
(4)8座以上公交车、面包车、出租车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10.00元/月.车 |
8.自己组织垃圾清运到处理厂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130元/吨 |
9.委托环卫部门代运垃圾处理的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150元/吨 |
10.临时占用城镇道路进行生产、交易的摊点,按占地面积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0.20元/日.m² |
11.建筑施工临时占用城镇道路进行生产的,按占地面积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0.10元/日.m² |
12.委托环卫部门粪便处理: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
(1)附加机械清运的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100元/吨 |
(2)附加人工清、掏、运的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200元/吨 |
13.其它行业,有垃圾堆放点的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150元/吨 |
14.其它行业,无垃圾堆放点的按营业面积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0.50元/月.m² |
15.经有关部门认定,由有关部门证实的低保对象,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石政复〔2009〕83号 | 住建 | 生活垃圾处理机构 | |
二、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 石政复〔2014〕62号 | 农业 | 生猪屠宰加工服务企业 | 50元/头 |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
(一)石屏县医院停车场[任何车辆入场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 石发改收费[2013]10号 | 卫生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
1.一吨以上机动车(含电瓶车)30分钟之后收费标准 |
石发改收费[2013]10号 | 卫生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
(1)3小时(含3小时)以内 | 石发改收费[2013]10号 | 卫生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3.00元/车次 |
(2)3小时至10小时(含10小时)内 | 石发改收费[2013]10号 | 卫生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5.00元/车次 |
(3)10小时至24小时(含24小时)内 | 石发改收费[2013]10号 | 卫生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10.00元/车次 |
2. 以下车辆(每天凭当日停车票不限多少次出入) 停车收费标准 | 石发改收费[2013]10号 | 卫生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
(1)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含电瓶车) |
石发改收费[2013]10号 | 卫生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3.00元/日.车次 |
(2)摩托车(含电瓶车) | 石发改收费[2013]10号 | 卫生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2.00元/日.车次 |
(3)板车、三轮车、自行车 | 石发改收费[2013]10号 | 卫生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1.00元/日.车次 |
3.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和进人民医院执行公务且持有医院证明的公务用车免收停车费。 | 石发改收费[2013]10号 | 卫生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
(二)城区道路机动车泊位停车收费[当日8时至22时进入机动车泊位停车15分钟免收停车费收费](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 石政复〔2014〕56号 | 住建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1.15分钟(不含15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2.00元/车次 ; 2.60分钟(不含60分钟)后每小时增收一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每日每车位同一车辆停放最高收费不超过12元 ; 3.下列情形之一免收机动车泊位停车费:(1)举办大型公益活动期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2)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城区道路机动车泊位停车的。 |
(三)工会广场内车位收费 | 石发改收费〔2018〕1号 | 工会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参照城区道路机动车泊位停车收费 |
(四)文化公园小广场停车收费 | 石发改收费〔2019〕1号 | 文旅 | 停车场所经营者 | (一)机动车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 (二)机动车停放30分钟至1小时(含1小时)以内,每辆每次收停车费2.00元,停放超过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最高累加收费不得超过12.00元; (三)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以上收费标准重新计价收取。 |
(五)异龙湖国家湿地公园停车服务收费 | 石政复〔2018〕141号 | 湖管局 | (一)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 (二)小型车辆停放15分钟以上至2小时(含2小时)以内,每辆每次收停车费5.00元。停放超过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最高累加收费不得超过10.00元; (三)中型及以上车辆停放15分钟以上至2小时(含2小时)以内,每辆每次收停车费10.00元。停放超过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24小时内最高累加收费不得超过30.00元; (四)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以上收费标准重新计价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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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水处理费 | 石政复〔2017〕72号 | 住建 | ||
居民生活污水 | 污水处理厂 | 0.9元/立方米 | ||
经营服务性污水 | 污水处理厂 | 1.4元/立方米 | ||
特种行业污水 | 污水处理厂 | 1.5元/立方米 | ||
对自备水源 (自采水)污水 | 污水处理厂 | 1.1元/立方米 | ||
五、居民自来水 | 石政复〔2017〕72号 | 住建 | ||
居民生活用水 | 自来水厂 | 3元/立方米 | ||
经营服务性用水 | 自来水厂 | 3.7元/立方米 | ||
特种行业用水 | 自来水厂 | 6.5元/立方米 | ||
六、水利工程 | 石政复〔2017〕72号 | 水务 | ||
粮食作物用水 | 高冲水库管理所 | 0.15元/立方米 | ||
经济作物用水 | 高冲水库管理所 | 0.3元/立方米 | ||
养殖业用水 | 高冲水库管理所 | 0.35元/立方米 | ||
其他农业用水 | 高冲水库管理所 | 0.5元/立方米 | ||
工业 用水 | 高冲水库管理所 | 0.68元/立方米 | ||
生活 用水 | 高冲水库管理所 | 0.72元/立方米 | ||
七、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 石发改收费[2016]9号 | 教体局 | 公办幼儿园 | 一级一等 360元/人.月 |
一级二等 340元/人.月 | ||||
一级三等 320元/人.月 | ||||
二级一等 260元/人.月 | ||||
二级二等 240元/人.月 | ||||
二级三等 220元/人.月 | ||||
三级一等 200元/人.月 | ||||
三级二等 180元/人.月 | ||||
三级三等 160元/人.月 | ||||
未评等级 140元/人.月 | ||||
小学校 | 小学附设学前班 100元/人.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