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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8112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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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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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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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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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 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 令第17号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24号修改)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四)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云审改办发〔2017〕9号文,2017年7 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
(五)《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加快实现“一网通办"的通知)(2019 年6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特急通知)
二、 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 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 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 审批单位
石屏县教育体育局(体育科)。
四、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 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 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 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 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 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 审批时限
石屏县教育体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地核 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