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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7251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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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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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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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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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石屏县委员会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58号提案的答复
赛云涛委员: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石屏县委员会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石屏古城、城区清真寺大殿、耳房历史建筑物保护的建议》第58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清真寺位于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回民巷40号,最早建于清康熙十七年(公元1678年),毁后重建于清光绪十八年(公元1892年),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饱经风雨,历尽沧桑。2015年清真寺经本地回族教亲捐资修缮大殿、耳房,仍保持原有风貌。
二、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管理好、使用好、维护好寺内的历史建筑”的建议,根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 “对确定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按规定向石屏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清真寺为2018年石屏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首批历史建筑,位于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石屏古城区内。按照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和破坏;拆除清真寺及其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报相应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三、保护、珍爱文化遗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请您多作宣传,动员广大回族教亲及其它社会力量共同管理维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做好清真寺日常保护修缮、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我局将配合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清真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出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杨昆 联系电话:3064580
石屏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