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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1008-210132-301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18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对石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5号建议的答复

苏红金代表:

您在石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芦子沟村委会古民居安全保护工作的建议》的第15号建议,移交石屏县文化和旅游局主办,石屏县公安局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芦子沟村委会是石屏县文化遗产资源较为富集的地区之一,民居建筑数量多,结构保存完整。特别以芦子沟传统民居建筑群最具代表性,以其特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自身的魅力和独特的风格,记载着芦子沟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变迁,被列为第七批云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群主要集中在苏家寨和小高田村,其它还有孙家边孙宝贵、孙宝灵民居,马坡头马氏宗祠等文物建筑,这是我县重要的文化遗产资源。近年来,我局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同时我局积极努力筹措资金,完成了芦子沟传统民居建筑群消防安全“一项一策”建设和5栋民居修缮工程,配合坝心镇做好村内道路修通、周围环境整治工程,对建筑群实施有效保护,促进了文旅融合发展。但是,随之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文物建筑构件被盗现象时有发生,县、镇、村和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都应引起高度重视,形成合力,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坝心镇人民政府、芦子沟村委村委会严格加强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施工管理;按照文物安全“一项一策”要求,组建义务安全巡查队伍,开展日常巡查和检查工作;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提高群众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意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促进石屏县文物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三、石屏县文化和旅游局、石屏县公安局今后将密切配合,加强向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汇报请示,积极争取相关项目资金从技防上加大建设力度;同时,县文化和旅游局将积极督促指导坝心镇人民政府和芦子沟村委会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确保文物安全;县公安局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和安全防护,加强治安巡防,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安全意识,严厉打击各类盗窃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珍贵文化遗产。

衷心感谢您对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出贵意见和建议。

 

 

 

                          石屏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