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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征集
  • 索引号
    /2025-00089
  • 发布机构
    000014348/2018-00278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4-26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2月10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23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条例》的修订实施,《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红政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中部分条款难以再继续施行。为进一步打牢异龙湖治理法治保障基础,完善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推动异龙湖保护治理向纵深发展,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对《办法》进行再次修订。

二、修订过程

(一)实地查勘。3月中旬,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异龙湖多次进行实地踏勘,熟悉了解实际情况,为《办法》修改奠定基础。

(二)走访调查。多次深入村寨、企业,听取基层群众对异龙湖保护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广泛征求意见。4月上旬,将《办法》(初稿)印发各乡镇、各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报州异龙湖“湖泊革命”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征求了州级相关部门意见,经梳理共收集意见建议48条。4月下旬,在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认真讨论和修改。

(四)组织听证。2024年5月15日,组织召开《办法》修订听证会,到会的22名听证代表提出了8个方面的意见共计18条。随后召开了《办法》修订专家论证会,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和完善。

(五)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4年6月6日,经石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提出修改意见4条;2024年6月7日,经石屏县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86次会议审议,修改和完善后形成《办法》。

(六)合法性审核。6月19日,县政府委托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对《办法》开展了合法性审核。7月19日,州政府办法规科提出9条合法性审核意见,论证,修改和完善后形成本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有34条,修订后的《办法》共37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在修订过程中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注重异龙湖从一湖到一城的整体生态环境全方位保护。

二是更加清晰地划定了异龙湖“两线”“三区”保护区范围,明确了划定、批准、设置界桩、标识并向社会公布的主体责任(第2条)。

三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州、县人民政府和涉及异龙湖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各项职责进一步进行明确、细化,明确了主管部门、共管部门、协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和异龙湖实现河(湖)长制、段长制(第3、4条)。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异龙湖水域内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水域外由石屏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护管理(第7、8、9、10条)。

五是明确了异龙湖管理中的多项具体措施和方案:如第13、14条,要求制定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并注意衔接防汛抗旱,明确按先生活后生产的用水原则;第13条要求持续提升异龙湖稳定补水能力;第17条明确了农药化肥的具体使用要求。

六是要求政府注重产业引导,优化产业布局,引导改变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石屏工业产业向绿色生态产业转型(第15、16条)。

七是注重培育适宜异龙湖保护的林草资源,开展封山育林,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办法》和《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流域面山的禁止性行为(第19条)。

八是加强异龙湖水质监管,组织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建立档案,科学引进推广生物新品种、规定封湖休渔期、开湖期和禁用捕捞网具(第20、23、26、27条)。

九是进一步分工明确了县城建成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区域生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以及县城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问题(第21、22条)。

十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异龙湖保护区内畜禽禁养问题(第24条)。

为进一步加强异龙湖保护管理,此次《办法》新增了几个条款:

一是从河(湖)长制延伸至段长制(第4条)。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边界,异龙湖水域内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域外由石屏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7、8条)。

三是针对异龙湖取水许可制度《条例》规定不明确,导致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根据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了异龙湖取水许可制度。规定:州、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以取水量为分级标准),负责审批异龙湖水域取水许可;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条例》规定收取水资源费、履行异龙湖水政监督管理职责(第14条)。

四是针对异龙湖生态廊道出现机动车、畜禽、宠物等随意进入,损害生态廊道的问题,要求县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第30条)。

五是强调严格保护异龙湖保护区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第29条)。

六是规范了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监督考核。加强对保护管理异龙湖职责部门的年度考核,明确了州人民政府对负有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石屏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第35条)。

七是规定负有保护管理异龙湖职责的单位,对在《办法》中尚不能制定的具体措施,要求有关单位根据《办法》制定进一步的管理措施和方案(第36条)。

此次《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不必要、不适宜的条款,按照《条例》和相关上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原则,并对《办法》条文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修改使其表述更为准确和规范。

四、关于报请研究决定的事项

请求审议通过《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按程序下发执行。

汇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