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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征集
  • 索引号
    spxscjdglj/2025-00002
  • 发布机构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1-03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生产经营秩序和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是指,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218号公告确定的石屏县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生产和质量技术要求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生产、销售和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专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核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县市场监管局为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生产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

(二)按照相应质量技术要求、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质量特色符合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的质量技术要求;

(三)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近三年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七条 申请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产品地方标准;

(三)县市场监出具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产自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证明;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或者近2年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的2次以上合格的检验报告;

(五)生产、销售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六)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者,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八条 申请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程序:

(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审查,出具产地核验报告,并上报州市场监管局。

(二)州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三)申请材料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核核准并公告,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公告后,方可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三章 使用和保护

第九条 任何组织、社团和个人,未经核准不得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生产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名称、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者批准公告号等组成。经核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和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号。

第十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一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在产品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时,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等。

第十三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四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的质量检验由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的检验机构负责,不定期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生产者应按相应质量技术要求、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质量特色符合质量技术要求,并建立生产、销售台账记录等。

第十七条 已获得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 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企业已经被吊销或注销的;

(六)其他须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冒用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专用标志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从事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0月01日发布的《石屏豆腐、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