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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防控
  • 索引号
    20240913-191552-410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05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体聚餐活动管理的通告

  石屏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体聚餐活动管理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石屏县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疫情、不外溢的底线,用最小的防控成本取得最大的防控成果,为国庆假期及党的二十大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集体聚餐活动

  严格执行“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的防控要求。组织或承办聚餐活动的餐饮单位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就餐人员落实扫码、测温和佩戴口罩等措施,做好餐厅的通风消毒工作。严禁邀请高中风险地区人员参加;对举办5桌或5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由属地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社区、村委会逐级进行审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乡镇举办,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跨区域举办(承办)。严格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规定,凡擅自违规举办聚集餐饮活动的,将追究举办者和相关场所经营者的责任。

  二、严格餐饮服务管理

  各餐饮经营单位(含宾馆酒店的餐厅及农村厨师队)必须严格遵守我县相关疫情防控要求,接待散客时,必须隔位就坐、限流用餐,推行公勺公筷、打包带走等就餐方式。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预防食物中毒。推广送餐上门服务,鼓励餐饮单位通过线上预订,线下配送等模式,减少餐饮场所人员聚集。

  三、严格处罚措施

  所有进入餐饮场所的顾客必须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做好扫码测温、个人防护、分流限流等措施。拒不配合管理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同时,按照《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石屏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10月4日

 

  监督举报热线

 

  石屏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县卫生健康局)

  0873-4843563

  石屏县公安局

  0873-4857308

  石屏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0873-4844436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873-4845725

  异龙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0873-4857118

  宝秀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0873-4933001

  坝心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0873-4911558

  龙朋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0873-3174774

  龙武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0873-3064645

  哨冲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0873-4917002

  牛街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0873-3064761

  大桥乡疫情防控指挥部

  0873-3174471

  新城乡疫情防控指挥部

  0873-49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