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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服务
  • 索引号
    20240913-192040-161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25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关于多领冒领、截留套取社会保险待遇及领取资格确认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对死亡后继续领取、服刑期间仍在领取、重复领取养老金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依法追缴。所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要按期进行资格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1.死亡或失踪的; 

  2.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处刑罚的;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类待遇,重复领取两类以上养老待遇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处刑罚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死亡或失踪的; 

  8.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的。 

  (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1.死亡或失踪的; 

  2.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处刑罚的; 

  3.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4.拒绝治疗的。 

  (四)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二、退费及处罚方式 

  若存在上述情形的人员,请于2021年6月10日前到乡镇劳保所、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办理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的退费手续。 

  对拒不配合此项工作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移送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处骗取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待遇领取人实名进行待遇资格确认 

  根据《云南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支付待遇前汇总本辖区内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情况或疑似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做停发或暂停待遇发放处理。”我县自2021年5月起,还未进行待遇资格确认的,将暂停待遇发放。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周期为6个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周期为3个月,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2021年以来未进行资格确认的领取人必须在6月15日前完成一次资格确认。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相互告知、相互监督、自觉守法。 

  欢迎广大知情者进行举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诺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 

        

  举报监督电话:0873-4854946 

  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