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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191638-476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6-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石环罚字〔2024〕01号)

  

红河易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QAMxxxx 

  法定代表人:宋崇 

  地址:石屏县宝秀镇工业园区 

  2024年以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多次接到红河易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浓郁异味、恶臭,严重影响周围单位工作和群众生产生活的信访投诉。2024年3月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石屏县宝秀镇工业园区对红河易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委托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2024年3月13日,云南科源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KYJC2024﹝030701﹞)号,检测结果显示:臭气浓度最高值为2024年3月7日上午10:47公司厂界下风向79,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厂界二级标准值20的2.95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照片5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宋崇、杨志国、卫永平份证复印件各1份;杨志国、卫永平授权委托书各1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择页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KYJC2024[030701]号)1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复印件1份;《公司项目所在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报告》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石环罚告字〔2024〕01号),于2024年5月1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从个性、共性、修正三个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进行综合裁量。一是个性裁量基准,你公司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排放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为0.6。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10万元—100万元,根据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26998.92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26000.00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整(¥12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腊语晴             电话:0873—4845177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段 )   邮编: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