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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191640-424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石环罚字〔2024〕03号 )

  

云南石屏县湘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7C0Yxxxx 

  法定代表人:董晶晶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教场坝(黑龙箐水厂旁) 

  2024年4月2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石屏县教场坝(黑龙箐水厂旁)对云南石屏县湘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正在生产,使用的原料为再生塑料颗粒,主要生产设备为4套注塑成型机,你公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处理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未通电运行,生产车间内肉眼可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照片6份;2024年4月2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董晶晶、刘学份证复印件各1份;刘学授权委托书各1份;投资备案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择页怎么印件;《公司项目所在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报告》1份;4月30日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择页复印件1份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石环罚告字〔2024〕03号),于2024年6月20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经研究,1.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你公司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所处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为0.6。你公司项目总投资额为90万元,则处罚金额范围为0.9万元—4.5万元,根据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9,776.25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9,700.00元。 

  2.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3;涉及行业塑料筐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裁量等级为2;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为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所处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为0.6。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2万元—20万元,根据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22,320.31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22,000.00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仟柒佰元整(¥9700.00元); 

  2.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柒佰元整(¥317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腊语晴             电话:0873—4845177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段 )   邮编: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