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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191640-635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石环罚字〔2024〕04号 )

  

石屏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770470xxxx  

  法定代表人:罗国民  

  地址:石屏县异龙镇马宝龙  

  2024年5月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通知:石屏县污水处理厂2024年5月出水口在线日均值累计超标5天;2024年5月7日,接到国家生态环境部执法局通知:2024年5月1日至5月6日日均值已累计超标6天。根据上级通知,2024年5月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石屏县异龙镇马宝龙对石屏县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日至5月6日,你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总氮日均值分别为16.044mg/L、17.52g/L、15.772mg/L、15.146mg/L、16.318mg/L、16.104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总氮标准,连续超标6天的平均值为16.15mg/L,超过排放标准15mg/L的7.67%;2024年5月6日出水口在线总磷日均值为0.50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总磷标准0.5mg/L的1.4%。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照片5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罗国民、刘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罗国民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刘毅分工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择页复印件1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择页复印件1份;2024年5月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月报表原件1份;2024年5月石屏县污水处理厂进水在线月报表原件1份;石屏县污水处理厂职工信息表原件1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份;《项目所在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报告》1份等为证。  

  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石环罚告字〔2024〕04号),于2024年6月14日送达你厂,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从个性、共性、修正三个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进行综合裁量。一是个性裁量基准,你厂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为3;排放去向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10天以下:裁量等级为2;废水类别为生活废水:裁量等级为1;污染物超标10%以下:裁量等级为1;日排放量约为24523.71吨:裁量等级为2。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你厂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你厂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厂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所处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为0.7。你厂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10万元—100万元,根据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25312.4983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25000.00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腊语晴             电话:0873—4845177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段 )   邮编: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