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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17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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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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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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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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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石环罚撤字〔2023〕01号
石屏天恒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5945983010
法定代表人:吕平
身份证号:53242719650525XXXX
地址:石屏县宝秀镇大坡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石环罚告字〔2022〕10号),于2022年9月15日送达你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石环罚字〔2022〕10号),于2022年9月30日送达你公司,对你公司作出:
1.针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肆仟元整(514000.00 元);
2.针对重大环保事项变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玖仟元整(¥529000.00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因本案出现新的证据材料,我局需对你公司的行为重新予以调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2年9月26日作出并已送达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石环罚字〔2022〕10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相关文书送达你公司。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