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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171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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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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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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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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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石环罚字〔2022〕10号
石屏天恒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5945983010
法定代表人:吕平
身份证号:53242719650525XXXX
地址:石屏县宝秀镇大坡
2022年6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石屏县宝秀镇大坡对石屏天恒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2.你公司新增1条重选生产线(含4个料仓、8个摇床、8个浸泡池),新建1套三效蒸发器、新增1台4蒸吨燃煤锅炉,重大环保事项变更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2022年6月23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6月24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6月26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吕平、杨崇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5份电费单复印件;现场照片6组等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石环罚告字〔2022〕10号),于2022年9月15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向我局提交《石屏天恒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申辩意见》,陈述申辩如下:“公司为了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达到环保标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进行改造清理;2022年6月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正处于改造清理中,部分清理出的危险废物未能及时归存处置,6月联合检查过后,危险废物已按环保标准贮存,待清理完毕后联系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处置,我公司一定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石环责改字〔2022〕11号)》的要求整改,恳请贵局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疫情期间各个行业对接工作不畅通),给予企业一定的整改时间,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要求,再进行处罚。”等方面进行陈述申辩,请求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认定。1.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你公司未采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5;危废数量10吨以上不足20吨: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为2;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2.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大环保事项变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为2;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肆仟元整(514000.00 元);
2.针对重大环保事项变更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共计罚款人民币伍拾贰万玖仟元整(¥52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收款单位:石屏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石屏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腊语晴 电话:0873—4845177
地 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 邮政编码: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