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生态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191710-404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石环罚字〔2022〕09号

石屏及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NFQ7F91

  法定代表人:后增曙

  身份证号:53252519740223XXXX

  地址:石屏县小水村关子坡冲

  2022年6月2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石屏县小水村关子坡冲对石屏及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增曙、何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石混凝土搅拌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等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石环罚告字〔2022〕09号),于2022年9月15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收款单位:石屏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石屏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腊语晴                电话:0873—4845177

  地  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        邮政编码: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