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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1710-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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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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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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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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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石环罚字〔2022〕08号
石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石屏豆制品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25MB10347047
法定代表人:普亮明
身份证号:53252519731005XXXX
地址:石屏县异龙镇松村村委会
2022年6月1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石屏县异龙镇松村村委会对石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石屏豆制品特色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石屏豆制品特色产业园区污水处理站(以下简称“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8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组;营业执照复印件;普亮明、张永辉、普永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石环罚告字〔2022〕07号),于2022年9月15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
经审核,你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收款单位:石屏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石屏县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腊语晴 电话:0873—4845177
地 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 邮政编码: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