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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17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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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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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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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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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石环罚字〔2022〕12号
石屏县大桥乡聚辰塑料制品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5MA6Q8N796Y
经营者:李雪祥
身份证号:53252519770812××××
地址:石屏县大桥乡团山村委会新寨村路口
2022年8月1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接到石屏县纪委县监委移交环境问题线索后,2022年8月1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石屏县大桥乡团山村委会新寨村路口对石屏县大桥乡聚辰塑料制品包装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占地面积250平方米,设计规模为年生产12万套塑料筐,项目总投资60万元,你厂项目于2022年2月开始建设,5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雪祥、杨云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照片6组等为证。
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你厂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石环罚告字〔2022〕12号),于2022年10月21日送达你厂,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经审核,你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一是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报告书:裁量等级为4;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等级为2;二是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你厂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你厂属于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你厂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6000元-3万元,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13,980.00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1.3万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收款单位:石屏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石屏县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腊语晴 电话:0873—4845177
地 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 邮政编码: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