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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
  • 索引号
    20240913-191642-837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8-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石环罚字〔2024〕05号 

石屏县国瑞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676571xxxx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 

  地址:石屏县异龙镇马鞍山村委会范柏寨村 

  2024年6月1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石屏县异龙镇马鞍山村委会范柏寨村对石屏县国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范柏寨铅矿建设项目始建于2011年2月23日,矿山基建于2022年7月1日开始动工,主要生产设备为11台坑道运输车(其中3台已损坏)、柳工50装载机1台、坑道轨道运送车1组,配套有洞涌水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现正在进行4号坑(1092坑道)掘进探矿施工作业,已掘进2千米。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现场照片6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杨春华、汪小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公司项目所在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报告》1份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石环罚告字〔2024〕05号),于2024年8月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从个性、共性、修正三个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进行综合裁量。一是个性裁量基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2023年1月4日因“未批先建”受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红石环罚字〔2023〕01号),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2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四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你公司位置区域属重点管控单元(0.4~0.7),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取值0.5。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20万元—100万元,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计算金额为223437.5元。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223000元。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元整(¥22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腊语晴             电话:0873—4845177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段)邮编: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