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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
  • 索引号
    20240913-192314-626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01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 1 期)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抽样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石屏扬帆小灶酒经营部销售的高粱酒(抽样编号为DC215325000518HTK,监督抽检日期:2021年8月2日,标称生产企业:弥勒市朋普镇陈仕文酒厂,购进日期:2020年6月14日),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石屏扬帆小灶酒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高粱酒共购进25千克,进货价90元/千克,销售价116元/千克,该批次产品已经全部售完,销售盈利650元。鉴于该批产品已销售,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经营部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承诺加强食品进货查验管理,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强化进货索证索票管理,对经销商提供的商品票据、质量证明材料等严格复查,没有完整随货票据、证明材料的,一律下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