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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265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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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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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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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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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全面清理整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结合我县实际,从即日起开始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小锅盖”“小耳朵”)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属清理整治范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违法行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已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2022年11月2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拒绝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予以处罚。
四、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4855144。
石屏县广播电视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