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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378
  • 发布机构
    异龙湖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5-23
  • 时效性
    有效

异龙湖管理局关于《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听证结果公告 (第3号)

  2024年5月15日上午9时异龙湖管理局在异龙湖规划展示馆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结果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

  二、听证会的准备情况

  2024年4月29日,异龙湖管理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和旁听代表名额及产生的方式;2024年 5月8日,在上述媒体公告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本次听证会代表共有23名,由以下人员组成:1、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分别在沿湖群众中产生,其中坝心镇沿湖村委会5人,异龙镇沿湖村委会5人,由坝心镇、异龙镇人民政府推荐;2、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各1名,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推荐;3、机关单位代表9名,分别由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农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各推荐1名﹔ 4、乡镇干部代表2名,由坝心镇、异龙镇各推荐1名。

  三、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听证会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9时在异龙湖规划展示馆二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人由异龙湖管理局党组书记普志华和副局长李清担任,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李清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县纪委监委驻县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李俊梅担任;决策发言人由异龙湖管理局副局长宋素芳担任,记录人由异龙湖管理局任凯、吴思睿担任。听证代表共23名,实到代表22名,请假1名,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2/3,符合听证会召开要求。

  听证会上,决策发言人对《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作了说明,听证代表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的质询、意见和建议逐一进行了解答和说明。主持人对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听证监察人发表听证监察意见认为本次听证没有违法违规情形。最后,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字。

  四、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意见和建议

  到会的各听证代表作了现场发言,对《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的制定给予肯定,大家认为制定《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要严格执行《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提升异龙湖保护治理工作成效。除此之外,听证代表还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建议:

  (一)建议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制定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

  (二)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三条的“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修改为“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指导督促各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石屏县豆制品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豆制品产业聚集区生产垃圾、污水收集处理”修改为:“石屏县豆制品产业主管部门、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豆制品产业聚集区生产垃圾、污水收集处理”;

  (三)建议将第十八条的“豆制品产业”修改为“工业产业”;

  (四)建议明确异龙湖取水程序及如何保障群众用水;

  (五)建议第二十五条“保护区内”范围进一步明确为

  “异龙湖保护范围”;

  (六)建议将第二十八条“应当牵头组织”修改为“会同”;

  (七)建议加强异龙湖生态廊道的管理;

  (八)建议第三十六条加上“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将“不得”修改为“禁止”。

  五、对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一)针对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制定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修订小组已采纳并作修改。

  (二)针对进一步细化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三条的“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修改为“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指导督促各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石屏县豆制品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豆制品产业聚集区生产垃圾、污水收集处理”修改为:“石屏县豆制品产业主管部门、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豆制品产业聚集区生产垃圾、污水收集处理”,

  修订小组已采纳并作修改。

  (三)针对第十八条的“豆制品产业”修改为“工业产业”,修订小组已采纳并作修改。

  (四)针对明确异龙湖取水程序及如何保障群众用水;因异龙湖取水已在《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修订小组未采纳。

  (五)针对第二十五条“保护区内”范围进一步明确为

  “异龙湖保护范围”,修订小组已采纳并作修改。

  (六)针对第二十八条“应当牵头组织”修改为“会同”,修订小组已采纳并作修改。

  (七)针对加强异龙湖生态廊道的管理,县人民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修订小组将结合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完善异龙湖生态廊道管理的相关条款。

  (八)针对第三十六条加上“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得”修改为“禁止”,修订小组已采纳并作修改。

  特此公告

 

 

  异龙湖管理局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