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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705
  • 发布机构
    异龙湖管理局
  • 文号
    石湖发〔2023〕4号
  • 发布日期
    2023-02-28
  • 时效性
    有效

异龙湖管理局关于规范异龙湖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异龙湖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经省、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异龙湖管理局在“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开户申请已获通过,请各相关乡镇督促辖区内涉及异龙湖取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个人申办取水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其他方式从异龙湖取水的,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异龙湖管理局审批: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一)规范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取水许可申请需提供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2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2份;

  3.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材料1份(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规范取水许可审批

  严格把水资源管控指标作为刚性约束,对建设项目取用水与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指标的符合性进行技术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技术审查意见及审定的报告书(表)是审批取水申请的重要依据,报告书(表)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不得批准取水申请。严格按照用水定额核定取水户许可水量,严禁超定额审批。

  (三)规范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并保证正常运行。严禁无计量用水。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审批机关将组织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取水人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三、加强对取用水户的监管

  取水审批单位应当加强对取水许可、取水计量安装及运行情况、取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节水设施运行情况跟踪监督检查,并健全完善台账资料。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取水审批单位报送实际取水量。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单位报送本年度取水总结及下年度取水计划指标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