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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830
  • 发布机构
    石屏县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13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司法局关于《红河州人民政府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

  《石屏县司法局关于< 红河州人民政府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听证会的情况报告》(见附件1)经石屏县 石屏县司法局关于《红河州人民政府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 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以公告,并请相关单位将本件送达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名单见附件2)。

 

                                                    石屏县司法局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 

    

石屏县司法局关于《红河州人民政府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听证会的

                                                  情况报告 

  

      为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红河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石屏县司法局召开《红河州人民政府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准备情况 

  根据《石屏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于2020年9月14日通过石屏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了听证事项,9月18日又公告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事项,并将会议材料送达各听证代表。 

  本次听证会代表共有29名,由以下人员组成:1.请县古保中心推荐四名古城区居住群众代表;2.请县市场监管局推荐二名在古城区的经营者代表;3.请县人大办推荐二名县人大代表;4.请县政协办推荐二名县政协委员;5.司法局推荐两名律师组成律师法学家代表;6.请异龙镇人民政府推荐二名社区干部代表;7.请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文旅局、县消防大队、县古保中心、异龙镇人民政府各一名领导组成县级机关代表。 

  二、听证的举行情况 

 《办法(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会于2020年9月28日14:30-17:10在石屏县司法局四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人由邱冬鸿(县司法局局长),张轰(县司法局副局长)、杨昆(县司法局副局长)组成,并由邱冬鸿担任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石屏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戴继永、贾梦丽担任,决策发言人由朱仝(县司法局副局长)、卢杰(县古保中心副主任)、杨斌钦(县住建局城乡风貌科科长)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县政府办督察室工作人员申乐、石屏县公证处公证员全彩霞同志担任。听证会代表共有29名,实到代表23名,请假6名,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2/3,符合听证会召开要求。 

  听证会上,决策发言人朱仝代表石屏县司法局就《办法(征求意见)》起草过程作说明;决策发言人朱仝对《办法(征求意见)》主要内容作说明;听证代表向决策发言人质询、提问并发表意见;决策发言人进行答辩和说明;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决策发言人作最后陈述和表态发言;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监察人发表听证监察意见认为本次听证没有违法违规情形。最后,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建议和意见 

  到会的各听证代表作了现场发言,对《办法(征求意见)》的制定给予充分肯定,大家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的制定可以更好地保护石屏历史文化名城,解决保护管理措施不到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保护范围内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破坏古城风貌行为缺乏有效规制等问题,将促进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活化利用。除此之外,听证代表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一)《办法(征求意见)》有的条款格式、标点符号、 文字词义等表述不确定、不规范。

  (二)《办法(征求意见)》应注意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机构职能的变化,注意行政管理部门的称谓,避免因行政管理部门称谓的变化而导致执法的空缺或引起法规的修改。

  (三)《办法(征求意见)》中州、县两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县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再细化明确,避免工作中因职责不明而推诿扯皮。或者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职责。

   (四)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须再明确,尽量将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形成闭合状便于认知和保护。或者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再分类保护和细化保护目录。

  (五)《办法(征求意见)》对违规者的行政处罚标准过高。

  (六)再商榷如何确定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

  (七)注意《办法(征求意见)》有关条款是否与上位法冲突。

   (八)居民对古民居拆除重建和修缮时如何管理和规范。 

  (九)加大石屏历史文化名城范围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十)各部门要落实严格执法,认真正确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一)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相结合,促进发扬历史文化与发展历史文化经济。

  (十二)《办法(征求意见)》要结合县委“十四五”规划,贯彻县委“一湖一城一米轨”的发展建设思路。

  四、代表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 

  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县司法局于2020年9月30日组织起草小组成员、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论证形成以下意见:

  (一)针对《办法(征求意见)》有的条款格式、标点符号、文字词义等表述不确定、不规范的建议,起草小组再斟酌、修改和校对,力争文字表述更规范、准确、符合法律文本的要求。

  (二)针对《办法(征求意见)》应注意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机构职能的变化,注意行政管理部门的称谓,避免因行政管理部门称谓的变化而导致执法的空缺或引起法规修改的建议,起草小组将涉及的机关改为了承担相应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

   (三)针对《办法(征求意见)》中州、县两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县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再细化明确,避免工作中因职责不明而推诿扯皮的建议,起草小组再次审查各部门机构改革后的职责,明确各部门责任;针对或者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职责的建议,起草小组向有权机关请示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职责,最后视答复批复而定。 

  (四)针对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须再明确,尽量将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形成闭合状便于认知和保护的建议,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形成闭合状难以形成闭合状,起草小组再表述细致做到范围清楚。针对或者石屏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再分类保护和细化保护目录的建议,起草小组正在向州级部门请示汇报。 

  (五)针对《办法(征求意见)》对违反者的行政处罚过高的建议,起草小组已根据建议并参照我县实际做出相应调整。

  (六)针对如何确定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我县正在收集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和州级意见。

  (七)针对注意《办法(征求意见)》有关条款是否与上位法冲突的建议。起草小组于2020年9月30日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论证和修改。

   (八)针对居民对古民居拆除重建和修缮时如何管理和规范的建议,起草小组将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九)针对加大石屏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建议。起草小组认为这是以后市政建设的问题,不属于《办法(征求意见)》讨论修改的问题,将把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在以后建设中积极吸收建议。

  (十)针对各部门要落实严格执法,认真正确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建议。起草小组认为这是《办法(征求意见)》以后执法的问题,不属于《办法(征求意见)》讨论修改的问题,不在修改中反映。

  (十一)针对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相结合,促进发扬历史文化与发展历史文化经济的建议。起草小组认为《办法(征求意见)》在起草时已注意发扬历史文化与发展历史文化经济的问题,修改中将再斟酌表述清楚。

   (十二)针对《办法(征求意见)》要结合县委“十四五”规划,贯彻县委“一湖一城一米轨”的发展建设思路的建议。起草小组虽起草时已注意将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全县发展战略,但具体条款与“规划”衔接不够,将进一步修改完善。 

 

 

                                                         石屏县司法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