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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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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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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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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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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0〕04号
石屏金元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78xxxxxxxx
地址:石屏县异龙镇上普租村委会木梳下寨
法定代表人:刁xx 身份证号:5301121xxxxxxxxxxxx现场负责人:秦xx 身份证号:452122xxxxxxxxxxxx
石屏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10年10月9日对石屏县金元矿有限公司异龙镇上普租村委会木梳下寨岩子脚矿山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入住岩子脚矿山后,由原来的铁矿开采转变为铁矿、金矿并采,并建设了黄金生产线。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转变生产方式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以《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0〕0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和石屏县发展改革局投资备案证(编号:532525xxxxxxxxxx)文本中投资总投资2380万元。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238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石屏县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屏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x 联系电话:1398809xxxx
地址:异龙镇屏阳路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邮编:6622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