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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297
  • 发布机构
    石屏县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3-31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司法局关于召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听证会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部门: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异龙湖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州司法局等部门初步修订,已在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现按《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红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召开并听取全县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1)的修改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4月2日9时。 

  地点:异龙湖保护治理规划展示馆二楼会议室。 

  二、参会人员及组成 

  (一)由司法局一名工作人员会同异龙湖管理局二名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二)由司法局一名工作人员会同异龙湖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决策发言人。 

  (三)请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各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听证监察人。 

  (四)由司法局指派二名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会记录人。 

  (五)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异龙湖管理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县林草局、县农科局、县公安局异龙湖派出所、异龙镇政府、坝心镇政府、宝秀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或熟悉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一名参会。 

  (六)请县人大办邀请二名县人大代表参会。 

  (七)请县政协办邀请二名县政协委员参会。 

  (八)请司法局组织两名律师或者法学专家参会。 

  (九)请异龙镇人民政府组织二名社区干部、三名群众代表参会。 

  (十)请县坝心镇组织二名社区干部、三名群众代表参会。 

  (十一)公众对以上听证代表的产生如果有意见可向县司法局反映(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石屏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873-4857562,邮箱:sfjxsk@sina.com)。 

  (十二)公众如需旁听可向县司法局报名(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屏阳路石屏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873-4857562,邮箱:sfjxsk@sina.com),经县司法局同意后方可参加旁听。 

  三、听证会内容 

  (一)由决策发言人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情况作说明。 

  (二)听取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 

  四、具体要求 

  (一)请各单位于2020年3月31日11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附件2)报县司法局(联 系 人:戴继永,联系电话:4857562,电子邮箱:sfjxsk@sina.com)。 

  (二)请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司法局、异龙镇政府、坝心镇政府通知相关人员参会。 

  (三)请相关单位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发至参会人员。 

  (四)请参会人员提前审阅《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见附件1)并在会上发言。 

 

  石屏县司法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1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3月26日红河州司法局拟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依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级管理) 异龙湖分两级管理,总面积360.4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共39.28平方公里,包括水域最高运行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及两岸外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20米以内的区域,具体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划定。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异龙湖径流区均属于二级保护区,共321.12平方公里,具体范围由红河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一、二级保护区分别设置界桩、标识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分工)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异龙湖一级保护区所有闸道和异龙湖西岸片区湿地、龙港湿地、陆来村湿地、北岸湿地、坝心湿地、松村湿地。石屏县水务局负责管理青鱼湾闸、城河和城南河节制闸。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河道闸门由河道所在乡镇、村组管理。 

  第四条(河湖长制)异龙湖实行河(湖)长制。州级湖长由州委书记担任,县级湖长由石屏县委书记担任,乡镇级河(湖)长由涉及乡镇党委书记担任,村级河(湖)长由涉及村总支、支部书记担任。州、县级河长主要负责审定异龙湖保护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推动建立协调联动;乡镇级河(湖)长负责开展异龙湖日常巡查,做好垃圾清理、沟渠整治、水源保护,制止破坏异龙湖的行为和管护界桩、公示牌、宣传牌等设施;村级河(湖)长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异龙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村规民约,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处理纠纷及其他整治工作。 

  各级河长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异龙湖美丽河湖建设。 

  第五条 (规划编制)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石屏县发改、水务、住建、环保等部门编制《异龙湖流域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异龙湖保护治理规划》《异龙湖流域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总体规划》,“多规合一”形成规划成果汇编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的重点项目包括空间管控、水资源保护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执法监管、河(湖)长制、基础研究类别等内容。  

  第六条 (水资源调度) 异龙湖水位调度工作以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为主,县水务、环保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每年年初制定异龙湖年度调度计划和补水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除抗旱抢险等特殊情况外,异龙湖水位低于国家 85 基准高程1412.67 米时,停止取水和用水。特殊情况需调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湖水的,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拟定方案经石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一级保护区内,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林业、环保、水上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土地、矿产、规划、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等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处罚权的部门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再行使原有的行政处罚权,未被集中行使处罚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继续行使相应的处罚权限。 

  第八条 (二级保护区部门职责) 二级保护区由石屏县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能共同做好异龙湖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法治宣传) 石屏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年度宣传方案,配合异龙湖管理机构、宣传部门、教育体育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社会治安) 石屏县公安局异龙湖派出所负责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及异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违反治安管理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协助异龙湖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异龙湖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举报电话)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设立异龙湖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0873-4857136。违法违规行为经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后,根据职责分工自行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稳定补水)石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异龙湖生态补水常态化人工增雨,提高增雨效率。实施北岸龙潭保护治理,持续向异龙湖补水。主动配合滇中引水工程石屏段建设,积极争取流域内中小型水库及水网建设项目,实现异龙湖稳定有效补水。  

  第十三条 (入湖河道清理)石屏县生态环境部门科学制定入湖河道水质目标及年度计划,并定期开展水质监测,河长办负责督促各入湖河道县级河长责任单位定期开展河道清理。 

  第十四条(污染源头治理)石屏县住建部门负责异龙湖保护区内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其他区域的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环湖截污)石屏县住建部门加强对县城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运行,加快污水处理厂改扩建等设施建设,不断完善雨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提高生活污水、垃圾收集率和处理率。 

  石屏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异龙湖周边村庄的污水治理工作,完善村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 

  异龙镇、宝秀镇、坝心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沿湖重点村庄污水设施运行管理,推进异龙湖周边村庄雨污管网建设,做好集镇及沿湖重点村庄的生活垃圾收运,将生活垃圾转运至县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形成“户集中—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处理模式,杜绝垃圾进入异龙湖。 

  第十六条 (禁止超标排放)排放流入异龙湖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加工、服务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超标排放的,由石屏县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净化水质)石屏县生态环境部门以水质改善为核心,加强异龙湖水质监测,分析研判水质变化情况,不断净化异龙湖水质。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村系统保护治理工程和管理措施,力争实现“一湖之治”向“一域之治”“生态之治”转变,到“十四五”末期,异龙湖湖体水质达到IV类标准。  

  第十八条 (农药化肥减量控制)石屏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异龙湖保护区建设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 

  异龙湖流域内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及其混剂,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明令在蔬菜、瓜果、菌类、中药材、茶叶、水生植物等作物上禁用的农药及其混剂。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方案由石屏县农业农村部门拟定报石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以下村庄按区划加强监管:异龙镇大水村委会仁寿村、赵家寨、大水、左所;大瑞城村委会小瑞城;豆地湾村委会毛木咀、罗色湾、狮子湾;冒合村委会冒合村、吴家营村、岳家湾;坝心镇海东村委会龙井村、沙咀村、海东下寨、白果咀村、沙坝村;王家冲村委会小河、大河咀;老街村委会龙港村、陆来村;白浪村委会牛古、过细。 

  第二十条 (引导种植)石屏县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异龙湖流域内种植水稻、菱角等有净化功能的作物,在环湖区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园,推广“稻+菜、稻加油菜花”种植模式。 

  第二十一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石屏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定异龙湖流域永久基本农田。流域内符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件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特殊保护。 

  在异龙湖流域内实施项目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围绕异龙湖保护治理的生态保护、修复等工程建设,通过项目选址踏勘论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二十二条 (防治水土流失)石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18)对异龙湖流域内的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实施封山育林。禁止在新造林地范围内放牧、砍柴、用火、取土、取石、采矿、挖沙、筑坟等故意破坏新栽种的苗木及辅助灌溉设施。组建工作专班,开展日常巡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杨梅休耕区域放牧、复垦林地、修枝整形、施肥施药。  

  增加林木占有量,建设防护林带,在疏林地、灌木林地实施人工造林、补植补造、退化林修复等林业项目,坚持宜草则草、宜林则林原则,开展面山生态修复,防治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筑处理)异龙湖保护区内禁止非法围河围湖、违法私搭乱建房屋,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如有以文旅、康养项目名义违规建设房地产项目,经石屏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清查认定后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拆除。 

  第二十四条(生态搬迁) 依照《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建成的803间与异龙湖保护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由石屏县人民政府按照《异龙湖保护治理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方案》进行核查、分类、细化,实施生态搬迁。除国家住建部认定的龙岗村等五个传统村落和各级文物部门认定的广胤寺等文物保护单位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认定的古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一律迁出一级保护区范围。具体搬迁项目和安置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程序并予以妥善安置后依法拆除。    

  第二十五条 (绿色豆腐产业)大力发展石屏绿色豆腐产业,利用豆渣开发猫砂等产品,禁止废弃物污染排放,延长石屏豆腐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第二十六条 (生态旅游) 石屏县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异龙湖保护范围内聚焦“探寻边地中原文化、体验滇南田园风光、品味康养烟火味道”,以石屏建水“一湖两城”历史文化、特色产业、生态廊道为抓手,加快推动石屏至宝秀旅游小火车、半山酒店、绿皮火车酒店、美丽公路、骑行慢道和旅游专线车等一批高品质、高水平的项目落地,着力构建“一湖引领、双城带动、两廊串联、十团闪亮”的滇南“最美乡愁之旅”新格局。 

  第二十七条 (生物多样化)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异龙湖一级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工作,建立生物资源档案。二级保护区由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按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绿色发展研究)石屏县人民政府成立异龙湖保护治理与绿色发展研究院,积极开展水华藻类、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方面的研究。 

  第二十九条 (新品种推广)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引进推广生物新品种的申请、审批,组织水产、生态等有关专家充分论证,科学合理确定引进、推广增殖放流鱼类的种类、规格、数量等指标,制定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维护异龙湖生态平衡。 

  第三十条 (取水收费)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异龙湖水资源费收取。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专用票据从红河州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征收标准与红河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标准一致,征收后交红河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捕捞许可) 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异龙湖渔业捕捞许可和封湖禁渔制度,封湖休渔期、开湖期和禁用的捕捞网具种类以石屏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 (船舶入湖许可) 异龙湖实行船舶入湖许可制度。异龙湖水域内使用非燃油机动船舶作业的,应当向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 

  因管理、科研、救援、施工等需要在异龙湖水域内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查)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科学考察、影视拍摄、集中团队活动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生态廊道)建成的环异龙湖生态廊道作为异龙湖的养生休闲步道,允许步行和自行车进入,机动车不得进入。 

  第三十五条 (数字化管理)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一级保护区内的监测、监控网络与数据资源中心,形成具有数据管理与分析、水质预报、决策支持、业务管理、执法监督管理等应用功能的数字化管理平台,为异龙湖的水环境保护与管理提供智能化、科学化、精细化的技术支撑。 

  第三十六条(监督考核) 州人民政府对负有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石屏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开展适时监督,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县人民政府对负有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县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开展适时监督,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交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实施办法细化)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保护管理异龙湖职责的单位,为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进一步的工作方案或者配套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红河州人民政府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际施办法》(红政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