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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056
  • 发布机构
    石屏县烟草专卖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9-24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2021年9月23日14时在石屏县烟草专卖局举行了《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结果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石屏县实际,起草制定了《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的公开、公平、公正,举行了《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听证会。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7日,在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并将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在网站上予以公布。2021年9月16日,发布了2号公告,公布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2021年9月23日14:00-15:30听证会在石屏县烟草专卖局三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县烟草专卖局赵无尽副局长主持,县烟草专卖局赵无尽副局长、县烟草专卖局城区专卖监督管理所所长李冠、县烟草专卖局牛街专卖监督管理所所长陈雪锋作为听证人,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副主任许猛、综合管理员赛亚伟为决策发言人,县政府督查室和红河州烟草公司石屏分公司监察审计股各1人作为听证监察人到会,听证代表29名到会28名。听证会上工作人员陈述了《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草案)》具体内容,决策发言人作了起草说明;听证代表从不同角度对方案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的质询、意见和建议进了解答和说明;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了总结。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意见和建议

  到会的听证代表通过现场发言和书面意见提交,对《云南省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制定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从不同角度、不同的层次对《管理规定》内容进行质询,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本规定中所指的幼儿园是否分公立或私立?

  (二)办理经营地址变更后,客户档位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三)经营业态为饭店,是否可以隔出一间店面重新办理许可证,进行卷烟经营?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测量标准是什么?

  (五)牛街农贸市场在重新规划,现在没有人在经营卷烟,是否可以在已经持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贸市场重新办理许可证进行经营?

  (六)零售点间距测量时,差距较小(比如:还差1米或者2米)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融一下?

  (七)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6目中“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表述有误,因为个体工商户无外商投资。建议修改为: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八)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7目中“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表述有误,规范的表述是“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建议修改。

  (九)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中“经营类型是电子烟销售的不予设置零售点”能否理解为:发现烟草制品零售点销售电子烟的,将被取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听证会的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于条文理解的,决策发言人进行了现场解答,部分问题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订,现将情况汇总如下:

  (一)本规定中所指幼儿园不分公立或私立,只要取得相关资质都纳入范围,并且中小学、幼儿园相关距离的测量以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到店铺直线距离为准。

  (二)客户档位调整的具体规定可以咨询营销部门。

  (三)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只要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石屏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都可以办理。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距离测量以直线距离为准,比如路中间有花坛的,测量时要穿过花坛,测量直线距离。

  (五)实地进行零售点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应当在场,并对测量结果进行确认,办理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间距规定。

  (六)本规定中“电子烟销售”是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经营类型,对持证零售户销售电子烟的,专卖管理部门将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七)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6目修改建议不予采纳。

  (八)对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7目的修改建议予以采纳,修改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特此公告

 

 

  云南省石屏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