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671
  • 发布机构
    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1-22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石屏县异龙湖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公告(第3号)

  2021年11月17日下午3:30时在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举行了《石屏县异龙湖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现将听证结果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施异龙湖流域农业绿色发展,推进“湖泊革命”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药减量化,加快落实“退、减、调、治、管”措施,规范农药的销售和使用,有效保障异龙湖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结合石屏县实际,制定了《石屏县异龙湖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听证稿)》,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的公开、公平、公正,举行了《石屏县异龙湖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日,在石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举行< 石屏县异龙湖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2021年11月8日,发布2号公告,公布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将办法(听证稿)在网站上予以公布。2021年11月17日下午3:30—5:30听证会在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五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县农科局蔡永俊副局长主持,县农科局李红艳局长、蒋少昆副局长、龙游恒副局长为听证人,县农科局蔡永俊副局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李春、县植保站站长何丽英为听证决策人,县政府办法规科赵晨雨、县纪委监委驻财政局纪检组长李锦辉作为听证监察人到会,听证代表31名实到会30名,超过三分之二,符合会议要求。听证会上决策发言人陈述了《石屏县异龙湖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听证稿)》具体内容,并作了起草说明;听证代表从不同角度对办法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的质询、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解答和说明;主持人对各位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意见和建议

  到会的30名听证代表全部作了现场发言,对《石屏县异龙湖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听证稿)》的制定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听证代表认为《石屏县异龙湖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听证稿)》以生态保护为要,科学合理制定农药销售、使用、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办法,对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绿色与异龙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完善办法(听证稿)提出多条较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对石屏县异龙湖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草案)条款修改的建议

  1.第一条《农药管理条例》应该改为全称;

  2.第八条不得在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及清洗施药器械,田间地头是否就能丢,能否扩大范围?能否加上处理办法?

  3. 第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建议使用简称“市场监管”

  4. 第十四条中“工商管理部门”应该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5.第十三条应该加上:违法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6.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名称不一致,应该统一。

  7.建议第十五条的“农药使用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四)”改为“农药使用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二)对个别文字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1. 建议:第八条(二)重复,应该改为(二)(三)

  (三)其他建议

  1.建议:加大对农村农药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流域内水果、蔬菜种植户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监测力度。

  2.建议:《办法》中有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条款,是否应该加上不得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条款。

  3.建议:能否把《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县。

  4建议: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使用者的环保意识,自觉回收农药废弃物。

  5.建议:监管再细化

  6.建议:加强杨梅种植技术指导

  7.建议:《办法》中缺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希望进一步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责任义务。

  四、听证会的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于条文理解或者现实执法情况的问题,听证发言人(听证决策人)进行了现场解答,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部分问题还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采纳的意见建议

  1.建议:第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建议使用简称“市场监管”

  2. 建议:建议:第八条(二)重复,应该改为(二)(三)

  3. 建议:《办法》中缺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希望进一步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责任义务。

  4. 对个别文字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及理由

  1.建议:第一条《农药管理条例》应该改为全称。

  未采纳理由:《农药管理条例》就是全称。

  2.建议:第八条不得在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及清洗施药器械,田间地头是否就能丢,能否扩大范围?能否加上处理办法?

  未采纳理由:《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

  3.建议: 第十四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未采纳理由:与《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持一致。

  4.建议:第十三条应该加上:违法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未采纳理由:其他法律法规已经有相关规定

  5.建议:监管再细化

  未采纳理由:在本办法中已经有明确的职责规定

  6.建议:加强杨梅种植技术指导

  未采纳理由:不属于本办法的制定范畴。

  7.建议:加大对农村农药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流域内水果、蔬菜种植户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监测力度。

  未采纳理由:不属于本办法的制定范畴。本办法第七条已经明确规定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饰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同时,异龙湖流域每年质量抽查已经到达900多个样,今后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8.《办法》中有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条款,是否应该加上不得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条款。

  未采纳理由: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异龙湖流域已经没有销售。

  9.能否把《办法》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县。

  未采纳理由:此办法适用范围在异龙湖流域,全县适用办法有《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10.建议第十五条的“农药使用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四)”改为“农药使用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未采纳理由:序号有误,在文本中改正。

  1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使用者的环保意识,自觉回收农药废弃物。

  未采纳理由:本办法中已经有相关条款。

  特此公告

                        

 

  石屏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