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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973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2-13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云南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办理情况的通报(第二期)

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1126日进驻红河州开展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陆续交办。收到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石屏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各有部门认真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云南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办理情况的通报(第二期)》1件转办件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石屏县龙朋镇原供销社出租房内的废品收购站在焚烧塑料和切割机动车废零件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影响周围居民问题。(受理编号LD20171201003

(一)投诉内容:石屏县龙朋镇原供销社出租房内的废品收购站在焚烧塑料和切割机动车废零件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影响周围居民问题。

(二)调查核实情况

2017124,石屏县在收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LD20171201007号转办件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和核实。经过现场调查核实,被投诉的废品收购站为刁某某租用的龙朋镇供销社房屋100余平方米和200余平方米空地,已经营20多年(主要收购废纸、废钢铁、废塑料),已办理了营业执照。收购站现场堆存废纸10余吨、废钢铁10余吨、废塑料4—5吨,场地中央位置有15公斤液化气一瓶,用于切割大件废钢铁,四周堆满了废旧纸板、钢铁、塑料,只留一入口,无焚烧塑料的场地和痕迹,也无机动车废零件。经核实,业主从未燃烧过塑料,仅三个月左右切割一次废钢铁,每次切割20—30公斤废钢铁。

二、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一)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

(二)整改措施

收购站场地现已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和废旧物品产生的气味影响周围环境。石屏县公安局龙朋派出所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编号〔2017〕第42号),责令其201836日前搬离该场所,并远离人口居住区。

三、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石屏县龙朋镇人民政府、石屏县公安局龙朋镇派出所及县环保局做好搬迁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