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2018年1月1日 至 2018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企业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 个体工商户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gsxt.ynaic.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gsxt.ynaic.gov.cn)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