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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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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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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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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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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规〔2018〕1号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4日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异龙湖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条例》规定划定异龙湖一级保护区界线,设置标识;县水务部门负责依据《条例》规定划定异龙湖二级保护区界线,设置标识。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界限由县异龙湖管理部门通过媒体网站、张帖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异龙湖管理部门管理异龙湖西岸湿地、仁寿村、马房湾和坝心等环湖补水管道闸,城河入湖口闸、新街海河闸、斗山嘴闸、高家湾闸、毛木嘴闸、马房湾闸、牛角嘴闸;县水务部门负责管理青鱼湾闸、城河和城南河节制闸。其它河道闸门由河道所在地乡镇、村组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县异龙湖管理部门、县水务部门于每年1月制定异龙湖年度调度计划和补水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除抗旱抢险等极端特殊情况外,异龙湖水位低于1412.67米时,停止一切取水和用水。县异龙湖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设置基准高程、建立水位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部门应将异龙湖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异龙湖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县国土、城乡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一级保护区由县异龙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统一行使水政、渔政、水上交通、林政、环保、自然资源、景区旅游等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权;二级保护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沿湖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村民通过村规民约规范群众爱湖护湖行为。
第八条 县公安机关异龙湖派出所负责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及异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县异龙湖管理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异龙湖的管理,依法打击船只擅自入湖、偷鱼捕鱼、猎捕交易野生动物、侵占湖滩水域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宣传、文化广电、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制定年度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异龙湖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爱湖、护湖意识。
第十条 县异龙湖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异龙湖保护管理款项和物资,款项和物资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账管理,收支情况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于每年12月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内种植业限于发展生态农业,培植异龙湖生态保护带;二级保护区内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全面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施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推动绿色发展。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生产加工业、餐饮旅游服务业由县工信、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负责进行科学合理规划、优化调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从源头上减少对异龙湖水体的污染。
第十二条 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异龙湖面山、径流区域及引水区的森林资源和植被保护,采取封山育林、植树造林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减少对异龙湖的污染。
第十三条 县异龙湖管理部门应做好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工作,开展湖泊生态修复技术试验示范研究,增强湖泊自我净化能力,科学合理划定引鸟区和生物栖息地,加强管护工作,保护异龙湖野生动植物多样性。
第十四条 加强对异龙湖污染源的治理。在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县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生产加工服务行业的生产垃圾、污水由业主负责按规定标准收集处理;产业园区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垃圾、污水由园区管理部门收集处理。其他区域的生产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排放流入异龙湖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加工、服务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由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超标排放的,由县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县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划定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域和限养区域,明确牲畜禁养、家禽限养村庄,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具体管理方案和办法,落实治理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对违规养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整治。
第十七条 县异龙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异龙湖水政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理从异龙湖水域取水和排水的设施,利用水工程或者其他方式从异龙湖水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异龙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县异龙湖管理部门应制定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县异龙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异龙湖渔政监督管理职责,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垂钓许可证,查处渔业行政违法案件。依据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划定异龙湖垂钓服务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垂钓服务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县异龙湖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异龙湖年度开湖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在封湖休渔期间,应加强巡湖检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渔政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县异龙湖管理部门应组织水产、生态等有关专家充分论证,科学合理确定引进、推广、增殖放流鱼类的种类、规格、数量等指标,制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维护异龙湖生态平衡。
第二十一条 县异龙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异龙湖水上交通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执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机动船只总量控制方案,核发船只入湖许可证,做好入湖船只的监督管理、检验和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机动船只、水上飞行器入湖应经县异龙湖管理部门对使用时限、范围、用途等事项进行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异龙湖环湖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保护和管理,由县异龙湖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与异龙湖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或者保护管理需要建设的应经县异龙湖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一级保护区外延100米范围划定为建设活动重点管控区,由县国土部门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异龙湖管理部门、县城乡规划部门等县级部门按职责共同监督管理。在重点管控区内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项目外,不得开展与异龙湖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活动,确需建设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异龙湖管理、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查后,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报批。
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城乡规划、林业、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内的城河、城南河、城北河等河道,在城市建成区域由县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其它区域由县水务部门进行管理。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级保护区内的异龙湖补水渠道两侧水平距离各50米以内的区域,由县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界桩标识、环境监测等与保护管理异龙湖有关的各种设施设备,由设置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对违反《条列》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违法行为,由县异龙湖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依据《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采矿、采挖泥炭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乱扔垃圾或者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八)未经县异龙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实施以下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摆摊设点、搭建帐篷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县异龙湖管理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开接受群众对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统一受理问题,按职责交办任务,跟踪督办督查相结合的快速、务实、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由县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保护管理异龙湖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或者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2011年6月3日发布的《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石政发〔2011〕8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州驻屏单位。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