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141
  •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 文号
    石环罚字〔2015〕02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字〔2015〕02号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字〔2015〕02号

  石屏天恒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略)

  工商营业执照号:(略)

  公民身份证号::(略)

  企业地址:石屏县宝秀镇大坡

  法人代表:吕平

  石屏天恒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石屏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铁尾矿综合回收利用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擅自投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石屏县环境监察大队2015年10月15日出具的《石屏县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因此,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1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政。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15〕02号)及《送达回执》于2015年11月13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15〕02号)及《送达回执》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铁尾矿综合回收利用项目:1、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在此期间,并主动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石屏县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厂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保局或石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