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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142
  •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 文号
    石环罚字〔2015〕01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环罚字〔2015〕01号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石环罚字〔201501

 

石屏县和生源包装箱厂:

组织机构代码:无

工商营业执照号:

公民身份证号:( 略)

企业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大瑞城村委会李家寨后山

法人代表:赵文

石屏县和生源包装箱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厂年产300万个泡沫箱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于201411月开始建设,20154月建设完成,并于20155月擅自进行生产调试。

以上事实有石屏县环境监察大队2015519日出具的《石屏县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5610 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6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1501)及《送达回执》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六条规定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使用,可以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年产300万个泡沫箱建设项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

(二)责令你厂停止建设和试生产。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至“石屏县环境保护局”,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厂于20156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红河州环保局或石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6 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