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18-06162
-
发布机构县环保局
-
文号石环罚〔2018〕04号
-
发布日期2018-10-15
-
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18〕04号
石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石屏县异龙镇松村村委会后山
法定代表人:杨忠顺 身份证号::(略)
项目负责人:张永辉 身份证号::(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9日对你委在石屏县异龙镇松村村委会后山的豆制品特色产业园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委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委松村豆制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已经建成28个生产厂房,租给24户豆制品生产企业,并于2013年-2014年相继投入生产产。现场检查时,你委未能提供环保设施俊工验收的相关文件,项目投产至今未依法组织环保设施俊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石屏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7日以《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 2018] 03号)告知你委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期限内你委未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亦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委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你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对你委作出:1.责令你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石屏县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委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委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屏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