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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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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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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环罚〔201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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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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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18〕07号
红河州石屏坤信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XXXXXXXXXL
地址:石屏县城东鲜豆腐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跃 身份证号:53252XXXXXXXXXXX6
项目负责人:赵 鹏身份证号:220625XXXXXXXXXXX8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城东鲜豆腐加工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与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承建的园区污水处理厂,于6月28日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设完成竖流沉淀池、调节池、EGSB厌氧反应器、生物接触氧化池、斜板沉淀池、清水池、污泥池,你公司未能提供环保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石屏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巡查)笔录》、《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0日以《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18〕0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亦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和石屏县发改局(石发改投备【2018】2号)文件,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石屏县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屏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