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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0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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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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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石环罚〔201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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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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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19〕01号
石屏及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XXXXXXXXX1
地址:石屏县小水村关子坡冲
法定代表人:杨文荣 身份证号:532525XXXXXXXXXX11
项目负责人:王红伟 身份证号:532525XXXXXXXXXX19
石屏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位于石屏县小水村委会关子坡冲年产60万立方米混凝土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混凝土生产线已经建成,现场检查时,已经安装了HZS180型混凝土搅拌机2套,配套建有200t水泥仓4个、200t粉煤灰仓2个、200t矿粉仓2个、原料堆场及配料系统,你公司未能提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的相关文件。
以上事实,有《石屏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巡查)笔录》1份、《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现场照片1组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2日以《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19〕0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和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石发改投备)【2018】47号文件,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
1.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42,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石屏县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屏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屏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