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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4418
  • 发布机构
    石屏县政府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3-05
  • 时效性
    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和维护良好的公共生产生活秩序,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石屏县春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一)时间:2019年2月2日00:00—2月20日24:00。 

  (二)区域 

  1.东正街、西正街、南正街、北正街、车站大街、环城北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诸天寺街、文成街、东正街、三元街、观音寺巷、吕家巷、为民巷、回民巷、正街铺、老电影院片区等老城区主要街道; 

  2.汽车客运站、工会广场、文化公园、异龙湖湿地公园、焕文公园、文庙建筑群、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3.党政机关、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出入口; 

  4.加油站、天然气、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 

  5.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 

  6.山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 

  7.高层建筑(超过10层的住宅建筑和超过24米高的其他民用建筑)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8.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区域; 

  9.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在上述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燃放,不得燃放禁止销售的品种;不得向行人、车辆发射、投掷;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建筑物内(包括楼梯间和走廊)、阳台、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已经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和指导;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三、监督管理 

  公安、安监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宣传、教育、民政、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环保、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村委会(社区)和小区物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四、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发生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城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严肃进行处罚。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安监局12350。 

  特此通告 

                        石屏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