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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442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3-20
  • 时效性
    有效

热水塘铅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19〕04号

  

    石屏县热水塘铅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XXXXXXXX15

  地址:石屏县朱洼子村委会白洒坟村后山

  法定代表人:薛深思 身份证号:532525XXXXXXXXXX11

  现场负责人:郑柒玖身份证号:532525XXXXXXXXXXX19

  石屏县热水塘铅矿有限公司白洒坟铅锌矿浮洗改扩建项目为未批先建项目,2018年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内容进行了重新备案,重新备案后的投资总额变动较大,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8日对你公司项目建设投资总额变更后的情况从新进行调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铅锌矿浮洗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成,2016年我局以石屏县工信局 (石工信备案)[2016]02备案文件为依据对改扩建项目处罚了7万元,2018年我局以红河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心《石屏县盟吉升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尾款库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书》为依据对尾矿库加固项目处罚了37034元。由于原投资备案文件有效期二年已经失效,2018年9月21日石屏县工信局以(石工信备案)[2018]05号文件进行了重新备案,从新备案后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变动较大,投资总额为3902.15万元。

  以上事实有《石屏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石屏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2日以《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19〕0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亦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政法[2018]85号《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石屏县工信局(石工信备案)[2018]05号文件,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39万元,扣除前期缴纳的107034元,应补缴2829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石屏县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屏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