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1973
-
发布机构石屏县政府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4-25
-
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 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4月以来,全县气温急剧攀升,大风天气增多,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2019年森林高火险期的防灭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二、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域:全县所有林区。
三、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地边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重点抓好野外火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做到“五个一律”:森林防火期,林区一律严禁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少年儿童等重点人员,一律实行一对一监护;进山入林人员,一律不准携带火种;林区内主要通道、重要设施、仓储重点、景区景点、村舍房屋等周边的危险可燃物,一律组织力量清除;违规用火,一律严查严处,有效遏制森林火情暴发,坚决防止发生大的森林火灾。
五、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标语、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氛围。
六、各乡镇、林场、村要切实落实防火责任,全县护林员及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负森林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措施,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立即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
七、各乡镇、林场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拨打110报警。各乡镇、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特此通告
石屏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