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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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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石屏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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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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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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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请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带齐以下材料,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到原安置单位或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
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1、2项材料。
业务办理地点:石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县政府大楼四楼)
服务时间: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0873—3174295
附件: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办理业务流程
石屏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附件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办理业务流程
1. 退役士兵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申请。
2. 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单位或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递交申请。
3.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退役士兵身份和相关退役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缴费信息,反馈原安置单位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对参保后缴费中断的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由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办理补缴手续;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认定无缴费能力的,或自谋职业人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办理补缴手续。其中,涉及跨区域的参保信息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与对应地区直接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