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薛江:
项目负责人:薛 江 身份证号:532424XXXXXXX1416
地址:石屏县异龙镇大瑞城村委会白马庙后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7日对你在大瑞城村委会白马庙后山建设的沥青搅拌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建设的沥青搅拌站,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影响了周围环境,引起了当地种植户的信访投诉。
以上事实,有《石屏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石屏县环境监察大队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现场照片1组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 第29号令 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在大瑞城村委会白马庙后山建设的沥青搅拌站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7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石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