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19〕06号
云南省石屏县松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XXXXXXXX50
地址:石屏县宝秀镇大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赛军 身份证号:532525XXXXXXXX0030
项目负责人:赛军 身份证号:532525XXXXXXXX003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9日对你公司位于宝秀镇大坡工业园区锰矿洗选厂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锰矿洗选厂项目已经建成,安装了破碎机、螺旋机、磁选机等生产设施和建设完成了110平方米的简易办公用房,洗选厂建有三个(未进行水泥硬化)废水收集池,装载机一台,现场堆存约30吨产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的相关文件。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现场检查(巡查)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现场照片1组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 月 日以《石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19〕0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石屏县财政局中心支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屏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