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石环查(扣)字[2019]02号
云南省石屏县松宁经贸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赛军 身份证号:532525XXXXXXXX0030
地址:石屏县宝秀镇大坡工业园区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对云南省石屏县松宁经贸有限公司在宝秀镇大坡工业园区的锰矿洗选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洗选厂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锰矿洗选厂已经建设完成,安装了破碎机、螺旋机、磁选机等生产设施和建设完成了110平方米的简易办公用房,装载机一台,洗选厂建有三个(未进行水泥硬化)废水收集池。项目建成后组织了生产,现场堆存约30吨产品,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现场照片1组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 第29号令 第四条第四款“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宝秀镇大坡工业园区的锰矿洗选厂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石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石屏分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