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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4502
  • 发布机构
    石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0-26
  • 时效性
    有效

2020年石屏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策解答

     一、参保范围

凡属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儿童(含幼儿园儿童)、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同时符合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能选择参加其中一种,不得重复参加。

二、2020年缴费标准

按照《红河州医疗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19〕57号)要求,统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250元。

(二)2020年四类特殊缴费人群的缴费金额具体为:城乡低保对象个人缴纳13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130元;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个人缴纳70元;特困供养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三、何时缴费?

 全县统一缴费时间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2月20日(每月1日至20日),参保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缴费时间段内缴纳2020年度的医疗保险费。2020年3月-12月只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户口册到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再进行缴费,2019年已参保人员可直接缴费)

  四、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分为集中代收和个人零星直接缴费两种方式。

1.集中代收缴费方式:是指县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对符合征收范围的人员代为统一征缴。主要范围是乡镇、村(社区)、学校等。

2.个人零星缴费方式:一是指符合征收范围的个人自行到税务部门的缴费窗口、农村信用社缴费网点及税务部门指定提供的其他缴费渠道进行缴费。二是鼓励个人缴费选择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云南农信手机APP及移动POS机刷卡、自助终端等多元化方式进行缴费。

   五、参保城乡居民如何就医?

 参保城乡居民生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应先选择所在县内的“定点医院”医治。住院时需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做到“人、卡、证”一致,才能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到县医保中心办理相关的转诊转院手续。出院时,如果是在州内或已开通异地就医决算系统的州外医院的住院费,个人只需要支付个人按规定应付的部分,余下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按规定结算。

  六、参保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一级和不上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100元,支付比例90%;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支付比例80%;县市中医定点医院住院的支付比例再提高5%;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8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6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

(二)省级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200元,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不符合和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40%。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按起付标准执行,不累计计算。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按门诊特殊病报销医疗费和住院报销医疗费合并累计计算。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赔付60%,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赔付70%,3万元以上赔付80%,年度累计赔付封顶线为20万元。

  七、哪些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有下列情形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或纠纷所产生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

6、因违法,犯罪及参保居民自身故意行为所致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