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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993
  • 发布机构
    石屏县政府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2-11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入屏车辆及人员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蔓延途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确保不发生输入性病例。经研究,决定加强疫情期间进入石屏车辆及人员管控。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月10日0时起,所有重点疫情地区(确诊病例累计超过500例的省份)籍人员、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石屏境内。其他进入石屏的非石屏籍车辆、人员一律劝返;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和石屏籍省外返屏人员,一律到指定酒店集中隔离观察14天,费用自理。所有进入石屏的人员需在各检测点对人员信息、体温情况、途经地点、是否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等情况进行登记,登记情况需分别报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和所在乡镇,对有发烧、乏力、咳嗽等症状的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处置;已进入石屏未满14天的省外人员统一在留验站或居家隔离观察,由所在乡镇、社区和网格化责任单位负责监督。

  二、跨省州市县进入石屏进行应急物资运送的车辆,需持《石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运输车辆通行证》,并由检测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后方可放行;凡到石屏运输生产生活保障物资的车辆,驾驶人不得随意流动,自觉进行自我防护。所涉货运车辆驾乘人员须在检测点接受相关信息登记,人员信息由各检测点负责推送至其前往地所属乡镇,并由该乡镇及运输货物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对其装卸货物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直至离开石屏。

  三、目前人在省外、工作在石屏的人员暂不返回工作地,视疫情情况确定具体返程时间。确需复产复工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前2天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

  四、无特殊情况,在石屏的人员应尽量减少外出。一旦外出返回时,仍要进行检测并准确了解行程,重点人员严格按要求隔离观察。

  五、所有车辆及人员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引导、检查和管理,并自觉遵守上述通告内容。对拒不配合工作、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本通告。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做好工作,给大家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解除时间根据疫情发展形势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石屏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